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和使用,推动建立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一卡通”服务管理模式,根据《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发放、激活、挂失、解挂、补领、换领、换发、使用、注销及一卡通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社会保障卡遵循统一标准、统一规划、一人一卡、一卡多用、全省通办、全国通用的基本原则。
一卡通服务管理遵循统一组织、强化协作、整合资源、高效便民、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障卡,是指由国家统一规划,授权加载国徽,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合作金融机构面向个人发行,具有身份信息识别、公共管理、信息记录、自助查询、业务办理、就医结算、缴费和待遇领取等一卡通应用功能,以及现金存取、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等金融应用功能的多功能民生服务卡,是政府公共服务、社会治理、智慧城市、社会便民服务的一卡通载体。
社会保障卡包括实体社会保障卡和电子社会保障卡两种形态,具有同等效力。电子社会保障卡是社会保障卡电子证照的具体表现形式,是持卡人线上享受政府公共服务的电子凭证、缴费结算工具,按照全国统一标准实行统一签发、统一管理、统一验证,与实体社会保障卡一一对应、唯一映射、状态相同、功能相通、全国通用。
第五条 社会保障卡记录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相片、社会保障号码、银行账号,以及持卡人其他基本信息和相关应用信息。
中国公民的姓名使用规范汉字表示,其他人员姓名采用与有效身份证件登记一致的汉字表示,无汉字姓名的可用英文表示。
未满七周岁儿童可不采集和印刷相片,其社会保障卡的相片区域空置。
社会保障号码在全国范围内每人唯一。持有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中国公民,社会保障号码采用十八位公民身份号码。没有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中国公民、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按照全国统一规则编制。
第六条 社会保障卡有效期为十年。
第二章 服务管理机构
第七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统筹和监督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工作。
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中心(以下简称省一卡通中心)负责拟订全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制度,组织全省一卡通服务管理体系建设,负责省本级和指导市县(含洋浦经济开发区,下同)开展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工作,并接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管理和监督。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和监督本市县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工作。
市县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县一卡通机构)负责推动落实《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条例》及相关管理制度,组织本市县一卡通服务管理体系建设,负责本市县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社会保障卡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金融机构)负责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管理和服务,提供一卡通相关服务。
第三章 社会保障卡发行与管理
第一节 申领
第八条 我省户籍人员或享有我省公共服务权益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申领人),均可申领社会保障卡。
享有我省公共服务权益的其他人员是指在我省享受政府履行职责过程中提供的就业创业服务、社会保险服务、人才服务、教育服务、财政惠民补贴待遇发放、住房公积金服务、交通优待等公共服务的中国公民(含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和华侨)和外国人。具体范围以政府部门提供的享有本部门公共服务权益的人员信息或认定结果为准。
第九条 申领人可以自行通过省一卡通中心、市县一卡通机构、合作金融机构或海南省人社政务服务平台、海南一卡通APP、合作金融机构网上服务渠道等网上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网上服务平台)及自助终端申领社会保障卡,或通过工作单位、就读学校、居(村)委会等单位代为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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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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