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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管理办法


第十条 申领社会保障卡时,申领人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适用于16周岁以下中国公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代理申领的,需提供申领人、代理人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以及申领人、代理人的关系证明或委托书。

(二)填报《海南省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主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国家/地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限)、手机号码、职业、居住地址、相片等信息。申领人未满十六周岁以及其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情形的,应同时登记监护人或代理人信息。

第十一条 市县一卡通机构或合作金融机构应按规定受理申请,校核申领人信息、发卡状态等,联合合作金融机构核验银行账户开户状态。申请材料核验未通过或银行账户开户未成功的,应及时告知申领人原因,协助其解决问题后重新申领。申领材料核验通过后,市县一卡通机构或合作金融机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发放社会保障卡。

市县一卡通机构应设立即时制卡服务网点,提供现场即时申领发放服务。

第十二条 申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市县一卡通机构指定服务网点领卡。通过用人单位、村(居)委会、就读学校等单位代为申领的,制卡成功后,应通知申领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市县一卡通机构指定服务网点或代为申领的单位领卡。

通过网上服务平台申领的,申领人收到领卡通知后,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市县一卡通机构指定服务网点领卡。

申领人无法到现场领卡的,可由代理人持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代理领卡,或以邮寄等方式领卡。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通过上门服务方式领卡。

对于超过180日未领取的社会保障卡,以及发放期间因死亡、出国(境)定居等原因无法送达的社会保障卡,市县一卡通机构应统一回收保管。代办单位、代理人超期未送达申领人的,应退还市县一卡通机构或合作金融机构。

第十三条 申领实体社会保障卡后,持卡人可在指定的线上渠道申领电子社会保障卡。电子社会保障卡线上申领渠道可通过网上服务平台查询。

持卡人所持实体社会保障卡为注销等异常状态时,电子社会保障卡无法申领和使用。

第二节 启用激活

第十四条 社会保障卡设有一卡通应用密码和银行账户密码。我省暂不启用一卡通应用密码。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密码的管理,遵循合作金融机构相关规定。电子社会保障卡开通支付功能时需设置密码,可与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密码不同。

第十五条 申领人领卡后,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功能自动启用,无需激活;申领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社会保障卡,到合作金融机构办理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激活。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激活后,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方可使用。

对于人员集中的用人单位、居(村)委会,以及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市县一卡通机构应联合合作金融机构提供上门服务,按照有关要求办理银行账户激活。

省内跨市县、跨省用卡时,持卡人可以到当前所在地的合作金融机构指定网点或通过指定方式,按照有关要求办理银行账户激活。

第三节 挂失与解挂

第十六条 社会保障卡丢失的,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避免个人权益和银行账户资金受到侵害。社会保障卡挂失分为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持卡人可以先行办理临时挂失,再办理正式挂失,也可以直接办理正式挂失。

第十七条 持卡人可以通过市县一卡通机构、海南省12333电话咨询服务热线、网上服务平台、合作金融机构及其客服热线,在核验持卡人实名身份后办理临时挂失。临时挂失将同步实现一卡通应用、银行账户应用的联动挂失。临时挂失即时生效,原卡处于锁定状态停止使用。

持卡人办理临时挂失时,可自行选择(或设置)临时挂失有效期为15日或长期。有效期为15日的,临时挂失生效满15日后,持卡人未办理正式挂失的,挂失状态将自动解除,原卡恢复正常使用。有效期为长期的,须由持卡人办理解挂后,方可解除该卡的挂失状态,恢复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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