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进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完善示范社评定指标体系,健全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等要求,加强对示范社的指导扶持服务,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质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省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法律法规成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省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评定的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
第三条 省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综合评定和动态管理监测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专业评价的作用。
第四条 省级示范社评定工作采取名额分配、自愿申报、逐级推荐、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各设区市农民合作社和联合社发展情况,确定各设区市示范社分配名额。
第二章 申报标准和程序
第五条 申报省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上应是设区市市级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组织运行规范
1.依法设立登记。依法设立登记运行2年以上,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社实际情况的章程,不存在经营异常情况。
2.组织运转正常。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制定财务管理、社务公开、档案管理、盈余分配、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3.管理规范有效。财务管理规范,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成员账户健全、记录准确清楚,可分配盈余返还、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量化符合法律规定。档案管理规范,配有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和档案设施设备,规范建立登记设立、组织运行、生产经营服务、财会核算及分配等档案。
(二)生产经营良好
4.守法诚信经营。遵纪守法,恪守信誉。没有发生重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不存在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5.规模实力较强。从事一般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30人以上,从事特色农林种养业合作社的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联合社的成员社数量达到3个以上。成员出资总额3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1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万元以上,联合社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100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200万元以上。
6.推行标准生产。认真执行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重视生产(质量)安全,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在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引进推广和发展农村电商,推动绿色生态发展及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等方面发挥示范作用。
7.品质优销售稳。严格执行农药兽药使用安全规定,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要求。产业特色明显,产品拥有注册商标,获得质量标准认证并在有效期内(不以农产品生产加工为主的合作社除外),产品销售稳定,拓宽网销渠道,有一定品牌知名度。
(三)服务成效明显
8.坚持服务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资供应、信息技术、产品销售等统一服务,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达到60%以上。
9.带动效果较好。带动农民增收作用显著,成员收入一般高于当地同业非成员农户20%以上。
第六条 省级示范社采取综合评定办法,对于从事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保供生产的合作社,带动小农户增收、促进乡村振兴作用明显的合作社,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的合作社,从事绿色生态农业、休闲旅游农业、农村电商、产业融合发展、跨区域联合发展等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各类返乡入乡创业创新人才领办的合作社,可适当放宽标准。
第七条 申报省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提交本社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
第八条 申报省级示范社具体程序如下: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向所在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递交提出书面申请,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对提出申请的农民合作社情况进行核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农民合作社推荐至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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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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