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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奶牛、马育种企业育种能力评价奖励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奶牛、马育种企业育种能力评价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现代马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7〕14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9〕20号),鼓励和引导自治区奶牛、马育种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加快推进以育种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自治区奶业振兴和现代马产业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注册的,具有育种机构、育种团队、育种资源、育种设施设备和科研育种能力,并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工程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建立紧密合作关系的奶牛、马育种企业均可申报参加育种能力评价。

第三条 育种企业能力补助奖励,是以鼓励和引导育种企业提高自主科技创新能力为目的,提升育种能力建设投入的以奖代补资金。

第四条 奶牛、马育种企业育种能力评价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评价结果作为自治区奶牛、马育种企业以奖代补资金发放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二章 评价内容和等级

第五条 育种企业育种能力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育种机构、育种团队、育种基础条件、育种投入、育种基础工作、育种材料、育种成果、育种目标与规划、管理机制、政策支撑、项目执行情况、市场认可度等。

第六条 育种企业育种能力评价畜种为奶牛(荷斯坦牛、乳肉兼用型西门塔尔牛、三河牛)和马。

第七条 根据评价内容,细化设定各项育种能力评价指标和具体分值。总分值设定100分,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级。具体评分办法详见附件1《奶牛育种企业育种能力评分细则》、附件2《马育种企业育种能力评分细则》。

总评分大于85分(含),评为优秀;总评分70分(含)至85分,评为良好;总评分60分(含)至70分,评为合格;总评分60分以下,评为不合格。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八条 企业申请。育种企业向旗县农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上报自治区,并附以下相关材料:

(一)内蒙古自治区奶牛、马育种企业育种能力评价申请表;

(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畜禽养殖代码、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近3年的审计报告、会计报表,育种投入情况报告(如审计报告中不含育种投入情况,则需专项审计报告);

(四)育种机构、育种团队、育种基础条件、育种基础工作、育种材料、育种成果及承担相关育种科研项目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中、长期育种规划及年度育种计划或实施方案;

(六)育种团队的管理办法及激励机制相关证明材料,奖励发放证明材料;

(七)项目执行情况证明材料;

(八)地方政府或部门政策保障措施材料;

(九)其它相关材料。

具体详见附件3《内蒙古奶牛、马育种企业育种能力评价申请表》。

第九条 育种企业申请截止时间为每年1月31日。

第十条 材料审查。自治区农牧厅会同财政厅委托相关第三方评估机构或组织国家、自治区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和畜牧兽医技术专家对育种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现场评价。自治区农牧厅会同财政厅委托相关第三方评估机构或成立由科研、教学、经营、推广、管理等领域专家组成的评价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实地核查并根据评分细则现场逐项评分。

第十二条 结果公示。评价结果由自治区农牧厅会同财政厅依据第三方或评价专家组现场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结果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由自治区农牧厅会同财政厅公布评价结果。

第四章 奖励方式及标准

第十四条 对育种能力评价结果良好等级以上的奶牛育种企业每个给予基础性奖励50万元。

第十五条 育种企业自主培育的荷斯坦牛种公牛排名进入美国荷斯坦协会(CDCB)前100名或(TPI综合育种值)达到CDCB公布的基因组选择种公牛前200名的,每头种公牛奖励100万元。

育种企业自主培育的荷斯坦牛进入全国荷斯坦牛种公牛(CPI指数)前100名的,每头种公牛奖励100万元;进入全国荷斯坦牛(GCPI-中国乳用牛综合指数)前100名的,每头种公牛奖励100万元。

育种企业自主培育的乳肉兼用西门塔尔种公牛进入(TPI-中国乳肉兼用牛总性能指数)排名前100名的,每头种公牛奖励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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