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系统(又称浙江省农村集体“三资”数字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三资”数字系统)使用、运行和维护行为,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服务数字化改革,深化清廉村居建设,推动共同富裕,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相关法规与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2020年浙江省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要点》和省委省政府数字化改革部署要求建设,在全省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服务领域推广使用“三资”数字系统。
“三资”数字系统的使用、运行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三资”数字系统是全省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服务运行平台,是社员实现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受益权和申请办事的阳光平台,是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履行指导、监督、评价等职能的工作平台,是向社会宣传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的展示平台。
第四条 “三资”数字系统包含基础数据、业务管理、统计分析、阳光公开、预警监督等模块。其中业务管理包含财务管理、资产管理、资源管理、合同管理、社员管理等子模块。
第五条 “三资”数字系统实行省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运维,数字系统部署在省政务云。
第六条 “三资”数字系统的使用、运行和维护,应当遵循科学合理、依法履职、安全平稳、协同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三资”数字系统开发、运行、维护的管理与统筹协调。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协助做好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工作,指导督促乡、村两级相关人员操作使用系统。
第二章 用户与权限
第八条 系统用户分社员用户和管理员用户两类。
社员用户包括村(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常住本村的非社员村民经村级组织核定后可取得社员用户的系统使用权限。
管理员用户是指因组织管理、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等工作需要而具有相应管理权限或操作权限的人员。
第九条 管理员用户按省、市、县、乡、村五级分级管理。各级管理员用户由同级农经主管部门或乡镇农经主管机构、村级组织提出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各地应根据《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当地实际,确定乡、村两级管理员用户对应的具体业务岗位,一般设报账员、代理会计、代理出纳、村党组织书记、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村委会主任、村监会主任、乡(镇、街道)农经工作负责人、乡(镇、街道)领导等用户角色。村党组织书记、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村委会主任“一肩挑”的,增设村委会副主任、村经济合作社副社长等用户角色。
省、市、县三级民政、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需要取得“三资”数字系统管理员权限的,可向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管理员用户权限分审批(核)、办理、指导、监督四类权限。
乡、村两级用户主要设置审批(核)、办理权限,省、市、县三级管理员用户主要设置指导、监督权限。
第十一条 管理员岗位发生变化的,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整更新用户及权限,保障“三资”数字系统正常运行。
第三章 数据维护
第十二条 系统数据分一级基础数据和二级基础数据两大类。
一级基础数据是指系统运行后相应数据实际发生变动时(如人口、农户)需要即时更新或定期更新的数据;二级基础数据是指系统运行后不再需要人工更新、由系统自动更新的基础数据(如村集体资产总额、负债、所有者权益等)。
第十三条 一级基础数据的归集,由乡镇统一组织,经村级组织初审、乡镇农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定后录入或导入。系统上线运行后经过1个月的试用期,锁定一级基础数据。
第十四条 试用期内,有关基础数据因输入差错等原因需要修正的,各地可自行修改。试用期结束、数据被锁定后仍需修正的,应向乡镇农经主管部门申请、经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后进行,同时报市、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数据修改进行监督,对修改依据不充分或不合理的,应撤销修改。
第十五条 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三资”数字系统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由相关单位、人员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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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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