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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系统管理员应每月巡查系统安全日志文档,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

第三十九条 设置系统安全管理员岗位,由省农业农村厅网络安全专业人员担任。安排专人负责“三资”数字系统各类账户开设、权限管理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9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nynct.zj.gov.cn/art/2021/10/19/art_1589297_589370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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