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省级种畜禽核心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种畜禽核心场管理,推动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增强畜禽种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畜禽种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国家和广东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参照《全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及配套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级种畜禽核心场包括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省级核心种公猪站和省级生猪种源基地(以下简称“种畜禽核心场”)。
本办法适用于种畜禽核心场的遴选与核验、职责与权利和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 种畜禽核心场是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主体,在全省畜禽种业发展中起创新、引领和示范作用。种畜禽核心场应以此办法为基础,加强科企协作,推动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确保遗传改良效果,加强自主培育能力提升,为畜牧产业的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章 组织与分工
第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种畜禽核心场的管理工作。广东省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种畜禽核心场遴选、核验和日常管理,具体工作由广东省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广东省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负责协助制定或审定种畜禽核心场选育品种的遗传改良方案和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研究重大技术问题,开展技术指导与培训等。
第五条 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畜禽核心场的属地管理和申报单位的推荐。
第三章 遴选与核验
第六条 申报种畜禽核心场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达到与养殖规模相符合的环保要求。
(二)具备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具有较好的育种或扩繁推广工作基础,商业化育种模式基本建立,配备育种和繁育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和信息化数据管理系统。
(三)设有育种或繁育部门,或与畜禽育种科研团队签订合作协议并共同开展选育工作,有与本场规模相适应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有执业兽医师。
(四)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应为《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收录或通过农业农村部公告的品种、配套系。种群符合本品种特征和种用要求,健康状况良好,达到种用动物卫生健康标准。
(五)种群及技术应达到省规定的条件要求(见附件1-1)。
(六)符合规定的重大或重要动物疫病控制要求。
第七条 种畜禽核心场遴选采用以下程序:
(一)自愿申报种畜禽核心场的单位应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发布的遴选通知要求,向所属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见附件1-2),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报送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统一报省农业农村厅。
(二)省农业农村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见附件1-3),通过后,转交委员会具体实施。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业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专业审查,专业审查可采取函审或集中会议审查的形式。采取函审的,需专家5名,4名(含)以上同意的通过专业审查;采取会议审查的,同意票数超过参加会议专家人数三分之二(含)的,通过专业审查。
(三)对通过专业审查的申报单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业委员会进行现场审核、评分,重点核实企业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并按照本办法具体要求,形成现场审核意见。现场审核专家组一般为3-5人,其中至少2-4名专业委员会成员,1名省级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成员。
(四)现场审核工作完成后,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会议评审,集中进行讨论和表决。会议评审专家由委员会及该畜种专业委员会全体成员组成。出席会议的不少于该畜种专业委员会人员的三分之二(含)。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同意票数超过会议评审专家人数三分之二(含),且排名符合拟遴选企业数量要求的通过会议评审。
(五)通过会议评审的,委员会办公室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由省农业农村厅公布通过遴选的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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