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通过遴选的单位,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种畜禽核心场资格有效期为5年,对期满的种畜禽核心场,由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核验。
第八条 种畜禽核心场核验采用以下程序:
(一)取得种畜禽核心场资格满五年,且继续从事种畜禽核心场工作的单位,应于有效期满前6个月,主动向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验申请,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汇总报送委员会办公室。
(二)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各单位近5年报送数据和总结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等进行综合考评。达到规定要求的,通过综合考评。未通过的,不再进入后续审核程序。
(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业委员会开展现场审核,现场审核专家组为2-3人。专家依据现场审核评分表逐项开展审核工作,并形成现场审核意见。现场审核评分平均获得90分(含)以上的申报单位,通过现场审核。
(四)现场审核通过后,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会议评审,集中进行讨论和表决。出席会议的不少于该畜种专业委员会人员的三分之二(含)。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同意票数超过会议评审专家人数三分之二(含)的,通过会议评审。
(五)通过会议评审的,延续种畜禽核心场资格,有效期5年。
未通过综合考评或会议评审的,核验不通过,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取消其资格。
第四章 职责和权利
第九条 种畜禽核心场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省实施的畜禽遗传改良计划目标和任务制定本场未来5年育种或繁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系谱信息记录、品种登记、生产性能测定、基因组测序、种畜禽选育和良种扩繁等工作。规划的目标、任务和生产性能指标要具体明确,应分解为年度指标,并接受委员会考核。
(二)保持单品种(配套系)核心育种群或扩繁群数量不低于遴选标准要求的规模。
(三)开展育种的单位,应建立健全商业化育种体系,持续开展育种工作,每年向社会推广一定数量的优良种畜禽。
(四)按照国家、省实施的畜禽遗传改良计划任务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数据材料至委员会办公室,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五)选育或生产测定数据记录、校对、上报、核查、评估、发布、使用、安全管理等应符合相关技术管理规定。
(六)开展重大传染病和主要垂直传播疾病的监测和净化工作,保持种群高健康度。
(七)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包括:种畜禽群体结构与数量、生产性能测定、育种或繁育工作进展、推广利用等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和建议等。
(八)完成省农业农村厅部署的种畜禽性能测定任务,并将测定数据报送广东省生猪和家禽测定中心。
第十条 广东省生猪和家禽测定中心对测定数据统一进行遗传评估,出具性能测定报告、撰写形势分析报告、基因组选择评估结果等,并报委员会办公室。未经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发布的遗传评估等数据,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公开使用或发表。
第十一条 种畜禽核心场具有以下权利:
(一)优先推荐遴选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国家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和国家核心种公猪站。
(二)优先获得种畜禽性能测定项目、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等国家和省级财政经费支持。
(三)经授权可使用遗传改良计划相关标识,用于种畜禽生产经营和宣传推广。
(四)优先享受畜禽遗传改良计划推广的相关技术和产品服务。
(五)优先获得遗传评估服务、种畜禽遗传评估报告和数据审查报告,优良种畜禽优先得到推介等。
(六)优先参加广东省畜禽种业相关创新联盟或联合攻关项目。
(七)有维护本场产品、育种方案、原始材料与数据、科技成果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权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省农业农村厅为种畜禽核心场统一制作标牌。标牌应注明企业名称、品种名称、场址、有效期、发牌日期、发牌机关等内容。
第十三条 委员会办公室为每个种畜禽核心场指定一名该畜种专业委员会成员作为联系专家。联系专家每年应对联系场开展不少于1次的现场技术指导,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办公室。种畜禽核心场应提供必要条件,配合联系专家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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