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畜禽核心场应指定本单位联系人,提供联系方式,负责接收和传达省农业农村厅和委员会发出的通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向委员会办公室报备。
委员会办公室不定期对种畜禽核心场开展报送数据真实性核查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种畜禽核心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报送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组织对辖区内种畜禽核心场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现场督导检查,督导检查可结合专家对联系场的技术指导工作同时开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督促并指导种畜禽核心场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委员会办公室反馈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种畜禽核心场变更法人、企业名称、企业性质等情况,应向所属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由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备案应于变更实际发生后3个月以内完成。
第十六条 种畜禽核心场经营主体变更、场址变更、核心群群体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3个月内向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核验申请。
第十七条 委员会办公室通过电子邮件或快递邮寄等方式发出通知、整改要求等,时间以电子邮件发送成功时间或企业接收快递时间为准。
第十八条 委员会办公室应对期满2年以上种畜禽核心场开展一次中期考核评估,考核依据数据报送、年度工作总结考评和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年度督导检查等情况进行评定。考核结果进行内部通报。
第十九条 委员会办公室对种畜禽核心场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取消其资格:
(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被吊销或已失效的。
(二)发生转产或停产,不再从事种畜禽育种或繁育工作的。
(三)中期评估考核或核验不通过的。
(四)不履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职责,且不按照规定要求整改的。
(五)实际发生变更,但在规定时限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十六条要求进行变更备案的,或变更后现场审核不通过的。
(六)有效期满5年未主动提出核验申请的。
(七)发生国家规定一类动物疫病或规定不应发生的重大或重要动物疫病的。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逐步探索以财政资金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本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和配套政策支持,重点加大对生产性能测定、育种新技术推广应用、新品种(配套系)培育及推广、疾病净化等方面的支持。
第二十一条 鼓励将长期致力于畜禽育种工作的种畜禽核心场技术人员纳入各地的人才计划,激发人才创新活力。支持和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种畜禽核心场校企共建、科企融合。开展生产性能测定及育种新技术培训,提升种畜禽核心场技术人员专业素质。
第二十二条 利用好报纸、杂志、电视电台等主流媒体、网络新媒体等开展种畜禽核心场遗传改良工作进展及成效宣传,加强对自主培育优秀种源的推介,提高市场影响力。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施行之日起5年内有效。
附件:
1-1.广东省省级种畜禽核心场种群及技术条件要求
1-2.广东省省级种畜禽核心场申请表及申报材料清单
1-3.广东省省级种畜禽核心场申报材料形式审查表
1-4.广东省省级种畜禽核心场现场审核要求及现场审核表
相关附件: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种畜禽核心场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1-4).docx
原始文档及附表下载地址:http://dara.gd.gov.cn/zcwj/content/post_36789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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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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