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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


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确保项目建设成效,根据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农建发〔202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高质量保障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意见》、《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农田发〔2019〕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对批准立项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完成情况、建设质量、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开展综合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单位组织开展,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每年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对不低于10%的当年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检查竣工验收工作情况,开展项目监督评价。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验收结果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配合省农业农村厅做好项目抽查和监督评价。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工作,组织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准备,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资金以及地方财政资金(全部或部分)投入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包括新建和改造提升等)的竣工验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自主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及省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

(二)有关建设规划、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复文件以及项目变更调整、终止批复文件;

(三)项目建设合同及招标投标文件、资金拨付和支付等文件资料;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取得的项目建设其他审批手续;

(五)初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申请。

第七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按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有设计调整的,按项目批复变更文件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完成项目竣工图绘制;

(二)项目工程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调试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三)已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经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当地审计机关审计,具有相应的审计报告;

(四)前期工作、招投标、合同、监理、施工管理资料及相应的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齐全、完整,已完成项目有关材料的分类立卷工作;

(五)项目完工验收合格;

(六)项目初步验收合格。

第三章 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

第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应在项目完工验收和项目初步验收后进行,一般应在项目完工后6个月内组织完成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流程图见附件1)。

第九条 项目完工验收。项目完工后经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逐项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后,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四方及时组织完工验收。

完工验收主要核查工程完成情况、工程质量、完工结算和工程相关资料等,对验收发现的质量缺陷等问题限期完成整改后,出具完工验收报告。

项目完工验收合格的,由建设单位向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初步验收,提交完工验收报告、工程造价审计报告等。

第十条 项目初步验收。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收到项目初步验收申请后,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初步验收,根据验收情况编制初步验收报告。

初步验收主要内容:一是核实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二是核实项目建设内容的数量、质量;三是检查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法人责任履行、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调整变更审批、施工管理、监理工作、完工验收工作和档案管理等;四是检查资金使用情况等。

根据初步验收的需要,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应与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隶属同一经营实体。

初步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设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提交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初步验收报告等。初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再次报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复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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