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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农村厅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推动全省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家庭农场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引领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申报、评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本办法所称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是指规模适度、技术先进、标准生产、效益明显、带动力强,能够在全省范围内起示范引领作用的家庭农场。

第四条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工作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实施,市、县(市、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推荐、初审、复核、监测和日常指导。

第五条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循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逐级审核、动态管理原则。

第六条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每年评定一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已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基础信息完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年以上,申报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未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三年内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无涉黑涉恶治乱问题。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原则上从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中产生。家庭农场经营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参加过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或高素质农民培训,已取得山西省中级职业农民技能证书。

(二)规模适度。经营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不低于200亩;露地蔬菜、棉花、油料、甜菜、烟叶、药材、苗木、花卉、干果等种植面积不低于100亩;水果种植面积不低于50亩;设施农业占地面积不低于20亩;生猪年出栏不低于500头;羊年出栏不低于300只;肉牛年出栏不低于100头;奶牛年存栏不低于100头;蛋禽年存栏不低于1万羽;肉禽年出栏不低于5万羽;种养结合的主要产业规模不低于上述标准的70%;其他未涉及的特色农业年销售总额不低于30万元。

(三)技术先进。运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配备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物质技术装备。粮食类家庭农场基本实现生产全程机械化,养殖类家庭农场基本配备与其生产能力相匹配的标准化生产设备。

(四)标准生产。严格按照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生产,完善生产记录档案,推行统防统治、绿色防控、配方施肥、健康养殖和高效低毒农兽药使用等质量控制技术。要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注册,纳入追溯管理,从事蔬菜、水果、畜禽、蛋禽、养殖水产品生产的家庭农场要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近三年没有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五)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场所有家庭农场标识牌。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并落实到位。土地相对集中,流转或租赁期限在5年以上。有较详细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有家庭农场记账台账,财务收支记录完整,能真实地反映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状况。

(六)带动力强。生产效益高于当地平均水平。家庭农场人均纯收入不低于所在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在科技运用、生产技能、经营模式、产品营销、管理水平等方面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并带动当地农民增收致富。

第八条 申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附1);

(二)家庭农场情况介绍(基本情况、生产经营品种、农场规模、生产技术装备、管理制度、品牌建设、加工销售情况、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计划等);

(三)家庭农场主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经营权流转汇总表及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复印件等;

(五)近两年的家庭农场台账复印件;

(六)家庭农场经营者取得的相关培训证书复印件;

(七)家庭农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机食品认证证书或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复印件;

(九)被评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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