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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农村厅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


(十)厂房场地、办公设施设备、附属设施等照片;

(十一)家庭农场主个人征信报告。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九条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程序:

(一)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自愿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递交详实申报材料。

(二)县级初审。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申请省级示范的家庭农场进行实地核查,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择优选取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经家庭农场所在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推荐意见及申报材料以正式文件报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市级复核。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县级推荐申报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材料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将市级推荐意见及申报材料以正式文件报省农业农村厅。

(四)省级评定。省农业农村厅在各市申报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山西省农业农村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发文公布并颁发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牌匾。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每两年组织监测一次。对不再符合省级示范条件的家庭农场,取消其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具体程序如下:

(一)县级组织填报。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根据上年度情况填写《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表》(附2),对填报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形成监测报告,将监测表和监测报告报送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并提出建议取消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的家庭农场名单。

(二)市级抽查复核。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监测表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对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并形成监测报告,填写《建议取消省级示范称号的家庭农场汇总表》(附3)与监测表、监测报告一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三)省级核定公布。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各市农业农村部门监测报告和意见,确定取消省级示范称号的家庭农场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并向社会公布,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在申报、审核、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

(二)停止运营或转为从事非农产业的;

(三)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监测不达标、拒绝参加监测、不按规定提供材料的;

(五)产生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六)因发生其他严重问题不再符合省级示范条件的。

第十三条 对因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经营收入或生产规模骤降,难以达到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标准的,经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综合评价,认为仍有恢复能力,可予以保留一年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

第十四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为示范家庭农场发展创造条件,切实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支持鼓励市、县(市、区)出台支持示范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以前评定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继续有效,并纳入本办法监测与管理。

第十六条 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报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

1.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2.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表

3.建议取消省级示范称号的家庭农场汇总表

原始文档及附表下载地址:http://nynct.shanxi.gov.cn/sxnytzwgk/sxsnynctxxgk/nynct/gknr/auto1235/zcgg/202112/t20211227_425715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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