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卡人可拨打海南咨询服务热线0898-12333,咨询、办理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相关事项。
第三十九条 除依法对持卡人采取强制措施扣押社会保障卡,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扣押社会保障卡。
第四十条 市县一卡通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有关的信息,采用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持卡人个人隐私,确保持卡人用卡安全。
第五章 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合作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伪造、变造、买卖社会保障卡;
(二)对成品卡、空白卡、未发放到位卡、死亡人员已制卡等管理不当,造成卡片丢失、随意发放或无正当理由在非规定期限内发放社会保障卡;
(三)推诿提供社会保障卡服务、在规定业务中拒绝使用社会保障卡;
(四)利用制作、发放社会保障卡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五)非法买卖、泄露、提供或公开因制作、发放、使用社会保障卡而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持卡人合法权益;
(六)非法处理相片、银行账户等敏感个人信息,侵害持卡人人格尊严的,或危害持卡人财产安全的;
(七)违规激活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的;
(八)其他违规行为。
第四十二条 持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中止社会保障卡的一卡通应用功能,敦促持卡人改正用卡行为,并依法追究持卡人违规用卡责任。
(一)使用虚假材料骗领社会保障卡;
(二)出租、出售、购买社会保障卡;
(三)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或使用骗领、伪造、变造的社会保障卡;
(四)出借社会保障卡造成就业专项资金、社会保险基金、财政补贴资金等政府资金损失的;
(五)使用社会保障卡套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财政补贴资金等政府资金;
(六)违规使用社会保障卡办理政府公共服务;
(七)使用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参与电信诈骗等犯罪行为;
(八)其他违规行为。
第四十三条 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用卡的相关部门、合作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及本办法有关行为的,应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其责令整改,并由有关单位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经办人员相关责任。
第四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发展改革部门建立一卡通信用体系,持卡人违反国家及本办法有关行为的,将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记入诚信档案,实施信用监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其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及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或代理人代办社会保障卡相关业务。
代理人代办社会保障卡业务时,应同时交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四十六条 除本办法有明确规定外,社会保障卡加载的政府各部门公共服务、政务服务应用,按照各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障卡加载的金融应用,按照合作金融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7月11日印发的《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13〕224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s://www.hainan.gov.cn/hainan/szfbgtwj/202111/d4d14266278e4a77b96c5024b5caa0d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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