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持卡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合作金融机构或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办理正式挂失。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办理正式挂失的,市县一卡通机构将挂失信息实时传送至合作金融机构;通过合作金融机构办理正式挂失的,合作金融机构将挂失信息实时传送至市县一卡通机构,实现正式挂失实时联动、即时生效。正式挂失的社会保障卡处于锁定状态停止使用。
第十九条 持卡人办理挂失后,在办理补领手续前,找回本人社会保障卡的,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社会保障卡到合作金融机构办理解挂,恢复该卡的正常使用。合作金融机构应将解挂信息实时传送至市县一卡通机构,实现一卡通应用、银行账户应用的联动解挂,解除挂失即时生效。已办理正式挂失且完成补领申请的,不再办理解挂。
第四节 补领与换领
第二十条 社会保障卡丢失的,持卡人应在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后,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合作金融机构或通过网上服务平台,申请补领社会保障卡。补领社会保障卡的,原卡自受理补领申请之时即时注销失效。
第二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持卡人应申请换领社会保障卡:
(一)社会保障卡有效期满的;
(二)社会保障卡卡面污损、残缺无法辨识的;
(三)社会保障卡损坏不能在读卡设备正常读写的;
(四)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相片等卡面信息变更的;
(五)社会保障卡升级换代的;
(六)因个人用卡需求主动申请换领的;
(七)其他情形需要换领社会保障卡的。
第二十二条 换领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应按以下规定申请办理:
(一)发生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情形的,持卡人应在社会保障卡有效期满前,持社会保障卡、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本人近期相片到市县一卡通机构、合作金融机构或通过网上服务平台,按照申领手续申请换领。
(二)发生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以外其他情形的,持卡人应到合作金融机构或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办理换领手续。
第二十三条 因个人关键信息(包括姓名、证件类型、社会保障号码等)变更换发社会保障卡的,持卡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出具的身份信息变更材料到合作金融机构或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办理社会保障卡换发手续。
社会保障卡非关键信息变更,持卡人可在市县一卡通机构指定服务网点、网上服务平台、自助终端等办理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业务。
第二十四条 首次申领社会保障卡、第二代社会保障卡更换为第三代社会保障卡免收工本费。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款的换领、换发情形免收工本费外,其他情形的补领、换领、换发由合作金融机构按照银行卡相关规定收取工本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特殊困难人员免收工本费。
第二十五条 换领、换发社会保障卡的,持卡人应在领取新卡时交回原卡,市县一卡通机构联合合作金融机构完成回收清点、注销原卡并销毁。未交回原卡的按照补领流程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县一卡通机构应设立本市县制卡服务网点,为持卡人主动提供不超过5日的快速补领、换领服务,逐步拓展即时补领、换领服务网点。
第五节 注销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死亡的,应由其代理人持社会保障卡、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他证明材料,到市县一卡通机构或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办理社会保障卡注销。代理人在申办“身故一件事”时,应当同步办理社会保障卡注销。注销后社会保障卡的一卡通应用功能终止使用。办理注销后,市县一卡通机构应将注销信息实时传送至合作金融机构。注销社会保障卡所需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凭证等其他证明材料,代理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在办理社会保障卡注销手续后,代理人应及时通过社会保障卡完成相关待遇的领取。在办理注销后的180日内,代理人应到合作金融机构办理银行账户注销手续。注销银行账户后,由合作金融机构回收社会保障卡并销毁。
第二十八条 省一卡通中心及各市县一卡通机构通过信息核查比对,发现持卡人死亡的,应通知代理人及时注销社会保障卡,并向一卡通应用相关部门、合作金融机构反馈有关情况,按照各部门政策制度规定及合作金融机构风险防控规则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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