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实施,维护农业农村领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农业农村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行政许可的办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法规司(以下简称“法规司”)在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二)负责行政审批综合办公业务管理工作,审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办事指南、审查细则等,适时集中公布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
(三)受理和督办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
(四)受理申请人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五条 行政许可承办司局及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在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起草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办事指南、审查细则等;
(二)按规定选派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窗口人员”);
(三)依法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审查意见;
(四)对申请材料和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纸质及电子文件资料及时归档;
(五)调查核实与行政许可实施有关的投诉举报,并按规定整改反馈;
(六)持续简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和办理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水平;
(七)实施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
第六条 行政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事项以国务院公布的清单为准,禁止在清单外以任何形式和名义设定、实施行政许可。
第二章 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和调整
第七条 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农业农村部规范性文件可以明确行政许可条件的具体技术指标或资料要求,但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条件和程序,不得限制申请人的权利、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部门规章和农业农村部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起草、审查和公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农业农村部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文件不得规定和调整行政许可具体条件及其技术指标或资料要求。
第八条 行政许可具体条件调整后,承办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宣传、解读和培训,便于申请人及时了解、地方农业农村部门按规定实施。
第九条 行政许可具体条件及其技术指标或资料要求调整后,承办单位应当及时修改实施规范、办事指南、审查细则等,并送法规司审核。
修改后的实施规范、办事指南、审查细则等,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在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等载体同源同步更新,确保信息统一。
第三章 行政许可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承办单位应当向申请人免费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第十一条 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的事项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应当在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及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进行公示。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承办单位或者窗口人员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十二条 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情形以外,对行政许可事项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办单位应当提出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范围并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法规司统一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
第十三条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农业农村部规范性文件要求范围以外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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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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