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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2.从事一般种植业的农民合作社成员数量不低于80个(民族地区不低于60个),养殖业农民合作社成员数量不低于60个(民族地区不低于40个),从事特色农林种养业、农产品加工及运输、农机服务、农业休闲观光及乡村旅游等农民合作社成员数量不低于50个(民族地区不低于30个)。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必须全部为农民合作社,且成员数量不低于5个。

3.成员所需农业生产投入品统一采供率达到80%以上,农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以上。普及推广新品种和新技术作用明显,产品销售渠道比较稳定畅通。

4.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20%以上。

(六)产品(服务)质量优

1.实行标准化生产(服务),有生产(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留存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服务)信息。

2.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等规定,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要求。有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或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3.有注册商标或者取得质量标准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3.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行政处罚信息记录、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农民合作社及其法人代表无信用不良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没有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贷款风险等级未被列为损失类。

5.税务登记信息正常,纳税信用等级不能为D级。

第六条 省级示范社评定向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和生产经营重要农产品、承担生态建设的农民合作社适当倾斜。

第三章 申 报

第七条 申报省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提交本社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

第八条 申报省级示范社应当提交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四川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基本情况表》;

2.《四川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申报表》;

3.农民合作社近两年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

4.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命名文件;

5.农民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6.农民合作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会议记录和成员账户;

7.“三品”认证、基地认证、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知名品牌以及获奖证书、环评证明等;

8.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农民合作社成员名册和出资清单(加盖档案资料查询专用章);

9.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企业征信报告,农民合作社法人代表的个人征信报告;

10.税务系统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材料;

11.未涉及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承诺书;

12.能反映农民合作社情况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省级示范社申报程序:

1.农民合作社自愿向登记注册地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2.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同级文旅、林草、供销等部门和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征求同级发改、财政、水利、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税务、银行保险监管等部门意见,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后正式行文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推荐,并附审查意见和相关材料。

3.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同级文旅、林草、供销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征求同级发改、财政、水利、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税务、银行保险监管等部门意见,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正式行文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查意见和相关材料。

4.县市两级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省级示范社评选标准,凡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推荐上报。

第四章 评 定

第十条 省级示范社每2年评定一次,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和多方参与的专门力量,对省级示范社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候选名单和评审意见,报省联席会议审定。

(二)省联席会议审定通过后,将评审结果在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及时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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