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按照数量、质量、生态相统一的要求和“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田水林路电综合配套,建设集中连片、旱涝保收、节水高效、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高标准农田。
第四条 农田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输配电、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损毁工程修复及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第五条 农田建设实行政府主导、多元投入的投资机制。政府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匹配的原则,以直接投资为主,也可采用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投资方式,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筹资投劳,参与农田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六条 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七条 自治区农牧厅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区农田建设工作,牵头制定全区农田建设政策、制度、办法,组织编制自治区农田建设规划,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提出全区农田建设年度资金和任务分配方案,建立自治区级农田建设专家库,明确各级农牧主管部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并对盟市、旗县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进行监督。
盟市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牵头制定盟市级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储备库,审核本地区旗县农田建设规划编制;建立盟市级农田建设专家库;组织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农田建设任务,承担自治区下放或委托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等职责,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监督检查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进度、质量和统计汇总等工作。
旗县农牧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本旗县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储备库,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对竣工项目运行管护进行监管。履行资金使用审核和监督主体责任,负责农田建设资料归档。
第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要强化建后运行管护,明确管护主体责任,积极探索适应形势需要、促进效益发挥的运行管护体制机制,确保长期发挥效益。
第九条 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项目库建设
第十条 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集中力量建设高标准农田。
第十一条 农田建设项目区应选在耕地和水资源较丰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农田建设规划明确的区域。不得在项目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国家政策不允许的区域重复规划建设。优先规划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耕地、划入粮食生产功能区的耕地、重要农产品保护区的耕地、农作物种子田、现代农业园区;优先在水源有保证,具备灌排条件的区域,实施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在水利条件不具备的区域,可以规划建设旱作高标准农田。旗县农牧部门在确定农田建设项目区时,尽可能选择地块相对集中连片,治理后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或生态环境,灌溉水源有保障、产业规划好落实、对农田建设项目需求迫切和干部、群众积极性高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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