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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农田建设成果,加强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工作,确保建成的农田建设项目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安全盟市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2019年(含2019年)之后实施农田建设类项目的建后管护。

第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是指对农田建设项目农田土壤、灌溉排水田间工程设施、田间道路、农田输配电、农田防护林以及配套附属设施设备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确保工程原设计功能运行正常。

第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后期管护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负责”和“财政激励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应明确管护主体,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

第二章 管护内容及要求

第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内容主要包括:

(一)土地平整工程。确保农田表层耕作土壤不被自然和人为破坏,保持梯田田坎完整;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保证水源工程、灌排渠道与管网、田间附属设施等能够正常使用,无安全隐患,满足规定的灌溉设计保证率和排水要求;

(三)田间道路工程。保证道路系统完好,路面平整,通行顺畅;

(四)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完备,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保证输电线路、交配电设施、弱电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善,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低压输电线路满足灌排设施运行、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要求;

(六)公示标牌和标志。保证公示标牌和标志完好,信息完整,设施安全。

第六条 管护主体应按照相关规程、规范要求,做好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设备使用、养护、保管等工作。

第七条 管护主体要安排专人经常性、全面性对农田建设项目进行巡查,对田间工程设施运行维护情况进行跟踪记录,保障运行管理工作可追溯、可复查。

第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工程设施如果发生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时,管护主体要及时安排专人处理,确保正常运行。若处理工作量大、用时较长,应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备旗县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确需较大资金量的可酌情申请补助。

第三章 管护主体与职责

第九条 旗县对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负主体责任。旗县农牧主管部门对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负有监管责任,负责制定管护制度、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

第十条 农田建设项目管护主体,在旗县农牧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根据受益范围、受益对象、群众意愿等因素,因地制宜、结合实际确定管护主体:

(一)受益范围明确为村社的,工程管护由村民委员会直接负责或委托受益范围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进行管护。受益范围跨行政村的,由乡镇政府直接负责或监督村民委员会进行管护。受益范围跨乡镇的,由旗县农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或委托所属工程管理单位进行管护。

(二)新型经营主体运营的农田建设项目,由新型经营主体负责管护。

(三)按照“村民自治管理”原则,有条件的地方应引导和帮助受益农民按照受益范围,以灌区或项目区所在乡、村为单位,自愿成立管护协会,负责统一管护项目区农田水利、农业和林业等各类农田建设工程。

第十一条 各类管护主体应认真开展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工作,保证农田建设工程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取有关费用,不得擅自将工程及设备变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对破坏农田设施的单位或个人,管护主体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章 工程移交及管护模式

第十二条 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旗县农牧部门应及时进行资产移交,按规定办理工程及管护工作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以及项目工程特点,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管护模式。对土地已经规模流转的农田建设工程,由流转土地的经营主体负责管理、维护;土地未进行流转的,由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明确专人或专业组织负责管护。具体可采取以下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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