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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办法


(一)专业组织管护模式。由村委会牵头,组织受益农户通过成立管护协会、村民理事会等形式,对辖区内田间工程设施进行管护,并接受受益群众、村(嘎查)、乡镇(苏木)的监督;

(二)专职管护员管护模式。由村委会将建成后项目区域管护的范围、内容、管护期、报酬、职责张榜公布,聘用管护员,签订管护合同。管护员履行管护职责,并接受受益群众、村(嘎查)、乡镇(苏木)的监督;

(三)流转主体管护模式。对土地已经规模流转的农田建设工程,由流转经营主体进行管护。负责田间工程设施的管理 使用、安全运行和维修养护,管护主体接受受益群众、村(嘎查)、乡镇(苏木)的监督;

(四)其他管护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合理合法情况下,拓展管护渠道,采取引入专业化管护公司、组织受益农户投工投劳等其他方式进行管护。

第五章 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经费

第十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经费来源

(一)各盟市根据财力情况和实际需要,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农田建设工程管护资金;

(二)农业用水收费应和工程管护收支权责一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收取的水费收入应主要用于运行维护成本;

(三)政府支持将农田建设形成的新增耕地作为村集体资产,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取得的收入;

(四)乡镇政府和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从集体经济收益中安排或在工程运行收益中按适当比例提取的费用;

(五)在符合一事一议政策前提下,村民委员会组织受益农户形成的投工投劳;

(六)乡镇(苏木)、村(嘎查)依法取得的社会捐赠等收入。

第十五条 建后管护资金使用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在项目设计使用期内的农田建设工程及设备的日常维修、管护人员报酬,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等,不得挤占挪用。管护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要定期公示,自觉接受审计及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由盟市农牧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七条 自治区及各地要加强对建后管护工作的检查督导,将其与推进农田建设同部署、同督查、同考核、同奖惩。建后管护将作为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高标准农田建设奖励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自治区将对先进的管护主体以奖励激励方式补贴管护资金。盟市要制定相应的考核奖励办法,将建后管护纳入推进农田建设工作考核重要指标,定期督导。旗县要建立建后管护工作考核与监督机制,确保农田建设项目高效运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办法.pdf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办法》的政策解读

原文链接:http://nmt.nmg.gov.cn/gk/zfxxgk/fdzdgknr/zcfg/ghxwj/202107/t20210719_17897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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