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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禁止在地面坡度大于15度区域、严重沙化区域、土壤污染严重区域、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禁止的区域规划建设高标准农田项目。

第十二条 自治区农牧厅根据全国农田建设规划、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全区农田建设规划,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上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十三条 盟市农牧部门依据自治区下达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组织编制盟市级农田建设规划,与当地乡村振兴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衔接。盟市农田建设规划由盟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并上报自治区农牧厅备案。

第十四条 旗县农牧部门在对接自治区和盟市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的基础上,牵头组织编制旗县级农田建设规划,应与当地乡村振兴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衔接。

旗县农田建设规划要根据区域水土资源条件,按流域或连片区域规划项目,规划任务要落实到乡镇、村社(组)和田间地块,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目储备库。旗县农田建设规划经旗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盟市农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要求入库项目编写项目申报书(或项目建议书)。项目申报单位组织编报项目申报书(或项目建议书),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经旗县农牧部门审核和实地考察合格,方可入库作为储备项目。入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先集中后分散”原则和申报顺序确定项目实施时序。项目申报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建设必要性、可行性、建设目标、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方案、投资估算、效益分析以及项目规划图等。

第十六条 入库项目实行逐级上报制,盟市农牧部门汇总区域内旗县级入库项目形成盟市级农田建设项目库;自治区农牧厅汇总盟市级农田建设入库项目,形成自治区级农田建设项目库。

第十七条 农田建设规划,是农田建设项目安排和实施的重要依据,一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再变动。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八条 自治区农牧厅根据农业农村部下达的年度农田建设任务和农业发展资金项目建设任务,采取因素法进行任务分解,向盟市下达年度建设任务指标。

第十九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盟市农牧主管部门将自治区农牧厅下达的农田建设任务指标分解到所属旗县,旗县农牧部门根据下达的年度任务指标和项目储备情况,结合拟建项目区干部、农村集体经组织和群众对实施项目的积极性, 确定当年度项目区,在完成项目区实地测绘和勘察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方案。

第二十条 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由旗县农牧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主要内容包括:综合说明、项目区概况、项目建设条件分析、新增耕地来源分析、水土资源平衡分析、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工程总体布置、工程设计、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与后期管护、投资概算、综合效益评价;项目区位置示意图、项目现状图、规划图、工程结构图、土方计算纵横断面图及土方调配图,项目概算书及筹资方案,组织实施和运行管理计划;项目区集体经济组织、新型经营主体和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自愿建设证明材料;其他行业主管部门需要的项目建设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初步设计方案应由具有农林、水利等行业工程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设计人员应深入项目区调查农田基础设施和耕地质量现状,走访群众了解实际需求,开展实地勘测、规划和设计。

第二十二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确定建设内容,项目建设标准等应按照现行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及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旗县农牧主管部门依据年度建设任务、工作实际等情况,在规定的时限内将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报送盟市农牧主管部门审批立项。

第二十四条 盟市农牧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项目初步设计评审以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农田建设政策为依据。评审内容主要对设计依据是否充分、设计方案是否科学、设计标准是否合理、概算编制是否合规、效益分析是否准确、组织实施与管护方案是否可行、设计文件是否完整,以及附件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真实等进行审查评估,为项目立项提供决策依据。自治区农牧厅负责核查盟市评审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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