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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江西省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扶持与服务,促进农民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省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江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法律法规设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江西省农民合作社发展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评定的农民合作社(含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下同)。

第三条 对省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省级示范社评定工作采取名额分配、等额推荐、逐级申报、联合评审、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省农业农村厅会同水利、林业、供销等部门根据各设区市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发展情况,确定各设区市省级示范社分配名额。

第五条 国家及省内涉农项目、人才培养等优先支持省级及以上示范社,切实发挥省级示范社的辐射带动作用。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报省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应是市级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取得法人营业执照,运行2年以上。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订本社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机构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各自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制度完善。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财务公开、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3.管理民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其中,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

1.岗位设置和人员配置规范。财务人员选聘依照本社《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2.日常核算规范。按照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核算程序,明确核算手续,做到收支有预算,报账有审批,记账能及时,资产核算日清月结。会计报表编报时间及时、内容完整、记录数据真实准确、文字说明简洁易懂。

3.成员账户健全。每个成员都有独立的账户,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载事项准确无误,社员查阅方便。政府财政给予农民合作社的扶持资金和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

4.盈余分配规范。盈余分配方案符合法律规定,事先经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5.内审制度健全。监事履职到位,做到及时核查、定期审计、实时报告,对合作社生产经营状况、盈余分配方案、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财务有关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督。监督结果按照法律或章程规定,在适当时间、适当地点进行公开,接受全体社员查询和质询。

(四)经济实力较强

1.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8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240万元以上。

2.合作社固定资产在80万元以上,联合社固定资产在240万元以上。

3.合作社年经营收入260万元以上,或服务收入100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400万元以上。

4.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社务管理广泛采用现代信息技术。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2.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本地区同行业农民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一般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60户以上,从事特色农林种养业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服务类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20户以上。

(六)产品质量安全

1.实行标准化生产(服务),有生产(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留存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服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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