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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第十一条 建立省级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对省级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 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

具体程序:

(一)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开展监测评价工作。

(二)纳入监测的省级示范社根据有关要求,在监测年份将本社发展情况向所在县级农业农村、水利、林业、供销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监测材料。

(三)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省级示范社所报监测材料进行核查,提出监测意见由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并报设区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银保监等部门意见,由设区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正式行文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省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级示范社监测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报省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 监测合格的省级示范社,由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供销社联合社等部门发文公布。监测不合格的或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其省级示范社资格,从省级示范社名录中删除。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省级示范社申报及监测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省级示范社取消其资格;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相应减少其所在市(县)省级示范社申报名额。

第十五条 省级示范社因故变更合作社名称,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营业执照等变更材料,逐级上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重新确认其省级示范社称号。

第十六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省直有关部门所制定的创建或评定办法同时废止。2013年《江西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http://nync.jiangxi.gov.cn/art/2021/4/20/art_55664_32101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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