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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2.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等规定,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等有关要求。鼓励农民合作社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等制度。

3.农民合作社所生产的农产品,在省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中,合格率达到98%以上,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不得检出。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反响好、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不良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3.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4.没有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

(八)省级示范社(林业类)除应符合(一)(二)(三)款标准外,还应符合以下标准:一是依法登记注册,成员达到50个以上,带动农户100户以上;二是从事营造林工程、林木种苗与花卉生产、森林培育、林下经济、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森林生态旅游、林产品加工等林业经营活动,成员产品种植面积、养殖规模或加工规模明显高于其他林产品,生产专业化、布局区域化,产品商品化程度较高。

第七条 申报省级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原则上应是市级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具备法人资格。有具体的章程,在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社团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

(二)服务规模较大。农民用水户达到30户以上,管理有效灌溉面积500亩以上。

(三)管理制度健全。有明确的财务管理、灌溉管理、工程管理、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等制度。

(四)组织运转正常。管理目标任务明确,管理人员责任心强,措施得到有效落实,资金、经营管理规范,用水、经费使用公开透明。

(五)管理成效明显。在工程维护、分水配水、水费计收等方面成效明显,农业用水秩序良好,得到用水户、当地政府和水利部门的充分肯定。

第八条 主要从事种植业的合作社其农产品通过绿色或有机认证(以认证目录为准)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上报。主要从事粮油作物种植的合作社,其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90%的,主要从事畜牧水产业的合作社其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治、废弃物处理等关键环节全面使用机械化作业的优先推荐上报。省级示范社的评定适当向生产经营重要农产品、特色农产品、中药材和提供农资、农机、植保、灌排、大田托管等服务,承担生态建设、公益林(天然林)保护等项目任务重、贡献突出,从事休闲农(渔)业、乡村旅游成效明显的农民合作社倾斜。对有效带动贫困户社员及贫困户发展的合作社适当放宽条件,并优先认定。

第三章 申 报

第九条 省级示范社申报程序:

(一)农民合作社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水利、林业、供销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银保监等部门意见后,由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正式行文向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三)设区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银保监等部门意见,由设区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正式行文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等额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四章 评 定

第十条 省级示范社每两年评定一次,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也可委托第三方对省级示范社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候选名单和复核意见。

(二)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组或第三方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评定工作报告报省联席会议审定。

(三)省联席会议审定通过后,将评审结果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农民合作社,由设区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合作社,获得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称号,由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银保监局、省林业局、省供销社等部门联合发文公布。

(五)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省级示范社名单汇总,建立省级示范社名录。

第五章 监 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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