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按照“谁评审、谁建库”的原则,建立盟市农田建设专家库。农田建设专家库专家应涵盖农田建设项目涉及的农田建设、农业生产、农业经济、耕地保护、农田水利、道路交通、工程勘察、规划设计、林草规划、工程经济、财务管理、项目管理等专业。入库专家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掌握农田建设管理有关审查技术和行业要求,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必需的理论专业知识;从事农田建设等相关技术推广和管理工作,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从事农田建设管理5年以上,并且熟悉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规范标准,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在参加农田建设项目评审时应做到公平、公正。
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项目评审实行定性与定量结合、内业与外业结合、项目与资金结合、单位与农户结合的方法开展工作。评审可行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要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盟市农牧部门要及时批复项目初步设计,并报自治区农牧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旗县农牧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编制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范围、区域布局与建设重点、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构成、建设任务与项目安排、主要措施及投资构成、项目绩效目标、运行管护、盟市项目评审情况等。
盟市农牧部门对旗县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复核,汇总形成盟市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上报自治区农牧厅。
自治区农牧厅汇总盟市年度实施计划后,形成全区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建设期按照批复要求,一般为1—2年。
第二十八条 各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农田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建立有效协调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心协力,共同推进。旗县要成立农田建设领导小组,由党委或政府领导担任组长,农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林草、交通、电力等相关部门以及项目所在乡镇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第二十九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积极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公示制。
鼓励各地在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允许范围内,积极开展项目建设模式试点探索,总结经验,进行推广。
第三十条 组织开展农田建设应坚持农民自愿、民主方式,调动农民主动参与项目规划、建设和管护等积极性。鼓励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积极参与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和管护,以投资、投劳等方式增加投资规模。鼓励项目区土地集中流转实现宜机化作业。
第三十一条 参与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计及专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并有类似工程实施经历,以及实施项目所需的技术力量和设备。
第三十二条 旗县农牧部门要加强对参建单位派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专职人员的监督与管理,项目工程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应与招标选定的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工程监理的地点、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费的支付、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监理单位依据相关行业规范及合同规定开展监理工作,监理工作主要内容包括:设立监理机构,配置监理人员,监理工作制度;编制监理规划和专业监理实施细则;对项目工程实施全过程采取“现场记录、发布文件、旁站监理、巡视检查、平行监测、协调”的方式,对工程实施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安全管理、信息管理及现场协调;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完成质保期工程质量缺陷修复工作。
施工单位应按投标文件承诺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组建驻地项目经理部,进驻施工现场。按照行业规程、规范和标准组织施工,完善工程质量自检体系,建立原材料试验化验、工程质量评定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制度。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和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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