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服务,促进全省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服务农民、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的功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以下简称省级示范社)是指依法设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评定及监测合格的农民合作社(含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下同)。
省级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 省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综合认定和竞争淘汰机制。
第四条 省级示范社评定采取农民合作社自愿申报、县市逐级推荐、省级综合认定的方式。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各市(州)农民合作社发展和市级、县级示范社建设情况,确定各市(州)省级示范社分配名额。
第二章 标 准
第五条 申报省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应是市(州)级示范社,并具备以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
2.证照齐全,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登记信息确认。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户。
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订本社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农民合作社成员超过150人的,可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10%,最低人数为51人。
2.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并对所议事项有完整的会议记录,所有参加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通过委托代理方式代理记账、核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务会计人员。
鼓励有条件的,开展会计电算化。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各级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资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
3.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15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5.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
(四)经济实力较强
1.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80万元以上。
2.农民合作社固定资产:成都平原区50万元以上,丘陵地区30万元以上,盆周山区、攀西地区、川西北高原区20万元以上。联合社固定资产:成都平原区100万元以上,丘陵地区80万元以上,盆周山区、攀西地区、川西北高原区50万元以上。
3.农民合作社年经营收入:成都平原区100万元以上,丘陵地区80万元以上,盆周山区、攀西地区、川西北高原区50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成都平原区200万元以上,丘陵地区150万元以上,盆周山区、攀西地区、川西北高原区100万元以上。
4.资产大于负债,近两年无连续亏损。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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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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