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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根据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高质量保障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安排资金(含预算内投资)支持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包括新建和改造提升)的质量管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可参照本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组织开展质量管理工作,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从业单位质量管理行为,加强质量管理业务培训,开展质量监督核查等。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建立相应质量管理机构,将具备条件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纳入当地有关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

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按程序报告省农业农村厅。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

第五条 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等依法实施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的,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招标人(或采购人)应当严格审查投标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记录。严禁有围标、串标、违法分包和转让等不良行为记录以及有违规出借资质的单位参与投标。投标人的资质、经营范围必须与招标工程的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

招标文件应当根据项目建设规模、任务、标准、工程和耕地质量及进度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招标条件、划分标段和评标办法,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与质量有关的参数、标准、工艺流程等具体要求。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第六条 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评估评审等业务应当签订合同。合同文件应当有相应质量条款,明确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双方的质量和安全责任,将质量目标分解到每个阶段、相关工序,确保质量可控。

项目测绘、勘察、设计、监理等相应承担单位不得转包(让)或分包任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任务。

第七条 项目法人、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广泛征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所在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议,并吸纳合理意见。

第二章 参建各方质量管理责任

第八条 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全面落实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主体责任,强化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品质,参建各方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项目法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负总责,承担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评估评审等任务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各自承担的技术服务、工程和产品质量负责。

第九条 项目法人为承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单位。

项目法人应当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质量管理职责,严禁违法发包、肢解发包工程、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降低工程质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期间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质量责任公示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法人可以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加强质量管理。

第十条 项目测绘、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保证测绘、勘察、设计文件符合国家、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对因测绘、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选用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工程合同,对工程施工实施监理,并对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采购、评估评审等从业单位和人员应当在许可范围内从业,对签署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质量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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