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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从业人员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相关单位应当加强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和履职管理。

第三章 项目设计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规划布局、水源保障、基础设施现状、连片面积、建设周期、资金投入、农民意愿、实施效益等因素,重点在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大中型灌区谋划储备项目,明确优先顺序并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调整。

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1)符合农田建设规划;

(2)项目选址、区域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资金需求科学合理;

(3)项目区土地权属清晰,当地群众积极支持改善项目区农业生产条件;

(4)地块相对集中连片,建设后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粮食产能;

(5)具备立项后及时组织实施的条件。

第十五条 项目应当在完成实地测绘和必要的勘察并获取项目区耕地数量与质量状况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对测绘、勘察、耕地质量等级评价、设计等单位的外业工作成果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等标准、规范、规程以及合同规定;测绘、勘察、设计文件内容应当准确、可靠、合理。

项目现状图测绘文件比例尺应当准确反映项目区现状并满足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等工程设计和施工精度要求。

第十八条 项目设计文件应当以提升项目区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因地制宜提出工程、农艺(农机)、生物、管理等措施,明确建设内容和质量要求、投资和效益目标等。设计文件必须以勘测文件为依据,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施工图纸完整配套,标注清楚,说明完整。

第十九条 设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组织评审项目设计成果,对设计依据、建设方案、设计标准、概算编制、效益分析等内容的合规性、科学性、合理性和设计文件及附件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加强审查,必要时可对申报、勘测、设计单位开展面对面质询。

项目评审专家和第三方评审机构的选取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条 项目测绘、勘察、设计和评估评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周期提交设计文件和评估报告,不得擅自推迟。

第四章 项目实施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在项目开工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项目区农民代表进行技术交底。设计单位应当负责交代设计意图和重要部位的设计内容、技术要求以及质量指标等,并做好施工过程的技术指导、设计变更等后续服务工作。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设计文件要求,确保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落实。

第二十二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初步设计文件实施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对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施工、监理及项目法人等单位可以提出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应当对设计变更合理性进行评估。

设计变更审批采用分级管理制度,具体按照《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设计变更文件审查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变更和调整应当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

第二十三条 凡进入项目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出厂合格证明或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对原材料和中间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并对构配件和设备等进行抽检,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鼓励使用绿色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建设高标准农田。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地方、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严禁擅自降低标准,缩减规模。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经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同意后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应当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施工方案和具体措施要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相应资质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施工设备,应当全面及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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