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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各专业工种、工序施工管理,未经验收或质量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个工种、下一道工序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加强隐蔽工程施工管理,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应当通过项目法人、设计、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并绘制隐蔽工程竣工图。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完整、可追溯的施工技术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提供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技术控制情况和试验成果等资料,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编制监理计划并严格执行。

监理单位派驻的人员数量和资格、专业配置等应当与承接的监理工程任务相适应。

监理单位应当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开展全过程监理,加强施工材料质量、隐蔽工程施工、单项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监理,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复查。

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监理资料,按约定期限如实向项目法人及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相关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工程质量检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具备与工程建设内容相适应的检测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第二十七条 因自然灾害、地质情况变化、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和实施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等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终止项目申请,设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审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终止项目建设。项目终止审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终止项目应当按程序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批。

第五章 项目建成后质量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成后完工验收、初步验收、竣工验收等环节,按照《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执行。

项目竣工后,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和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工程数量与质量进行复核,并形成复核报告。对复核发现的问题,由项目法人组织整改。

第二十九条 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项目法人出具质量保修书及主要工程与设备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质量保修期、保修范围和内容、保修责任和经济责任等。工程与设备使用说明书应当明确使用要求、操作规程、运行管理、维修与保养措施等。

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后,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耕地质量等级》(GB/T 33469-2016)等技术标准,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耕地质量专项调查评价。评价内容包含对项目区耕地质量主要性状开展实地取样化验,评价并划分耕地质量等级、评估粮食产能等,评价结果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定出具。

第三十一条 设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加强对项目工程建设、资金使用、耕地质量和粮食产能提升等情况的量化评价。对竣工验收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责任方及时整改到位。

第三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地方相关政策要求,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开展项目新增耕地指标核定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项目档案保存期限不应短于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并符合当地档案管理时限要求。

项目档案应当通过全国农田建设监测监管平台和浙江省数字农田管理系统实行电子化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耕地质量监测技术规程》(NY/T 1119-2019)等,持续跟踪耕地质量变化情况,加强高标准农田后续培肥,稳定提升地力。

第六章 质量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组织开展巡查、抽查工作,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监督。

推进数字农田系统应用,鼓励利用遥感、航测、大数据分析等现代信息技术对项目实行全程动态监管。

第三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各阶段信息上图入库填报审核把关,提高报送质量,准确填报开工、建设进展、地理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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