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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三十七条 鼓励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记录并公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采购、评估评审等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信息,按规定程序将失信记录纳入信用评价管理体系。

第三十八条 鼓励和引导农民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加强对农民质量监督员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

利用网络平台、项目公示标牌等信息渠道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监督结果作为项目绩效评价、项目验收和年度工作激励考核等的重要内容,实行奖优罚劣;建立保修期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纠纷协调等机制,并及时反馈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

第四十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

原文链接:http://nynct.zj.gov.cn/art/2021/12/24/art_1589297_589388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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