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新闻 > 政策法规

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的;

(二)对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三)对应当登记而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备案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超出备案种植面积生产的种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有关档案的;

(二)未向购种者出具发票等正规购种凭证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一)分支机构委托他人生产、代销种子的;

(二)以分支机构的名义生产、包装种子的;

(三)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的生产经营者超出委托协议范围生产、代销种子、分装销售或者委托他人生产、代销种子的;

(四)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经营者委托他人代销种子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为种植者提供非法转基因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为种植者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关于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九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不依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人参种等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1月29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原始文档及附表下载地址:http://xxgk.jl.gov.cn/zcbm/fgw_98047/xxgkmlqy/202111/t20211126_8300950.html


点击支持一下 共有条评论 种子 品种 种质 品种审定
零零教育社区:农/牧/渔/林业:交流

零零农业信息网

http://farm.00-net.com/

| 豫ICP备09039788号

Powered By 零零农业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