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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第四十二条 省农业农村厅及时发布引种备案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品种名称、引种者、育种者、审定编号、引种适宜种植区域等内容。公告号格式为:(赣)引种〔X〕第X号,其中,第一个“X”为年号,第二个“X”为序号,序号为三位数。

第七章 撤销审定

第四十三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审定:

(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的;

(二)种性严重退化或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

(三)未按要求提供品种标准样品或者标准样品不真实的;

(四)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定的。

第四十四条 拟撤销审定的品种,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书面征求品种审定申请者意见后提出建议,经专业委员会初审后,在江西农业农村厅官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

公示期满后,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初审意见、公示结果,提交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审核,主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撤销审定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公告。

第四十五条 公告撤销审定的品种,自撤销审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生产、广告,自撤销审定公告发布一个生产周期后停止推广、销售。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决定自撤销审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推广、销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省农业农村厅应当在江西农业农村厅官网发布品种审定、撤销审定、引种备案、监督管理等信息,接受监督。

第四十七条 品种试验、审定单位及工作人员,对在试验、审定过程中获知的申请者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提供申请品种审定的种子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第四十八条 对于不按照试验方案执行、擅自更改试验内容、增减试验品种、田间管理不到位、试验质量差、不及时报送年度试验总结的试验承担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核减试验经费、取消承试资格等处罚。

对弄虚作假的试验承担单位,一经查实,取消承试资格,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品种审定工作。

第五十条 申请者在申请品种审定过程中有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三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联合体成员单位弄虚作假的,终止联合体品种试验审定程序;弄虚作假成员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品种审定,不得再参加联合体试验;其他成员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三年内不得参加其他联合体试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农作物品种审定所需工作经费和试验经费,列入省农业农村厅财政专项经费预算。

第五十二条 育繁推一体化企业自行开展试验的品种和联合体组织开展试验的品种,不再参加江西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种业与植保植检处组织的相应区组品种试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江西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管理办法>、<江西省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办法>、<江西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的通知》(赣农发〔2005〕8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nync.jiangxi.gov.cn/art/2021/10/13/art_55664_36858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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