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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江西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2021年10月8日,根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废止、继续有效和修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进行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主要农作物是指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等五种农作物。

第二章 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设立江西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第五条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由农业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职务,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5名。

第六条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负责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设主任1名。

第七条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水稻专业委员会和旱作(玉米、大豆、棉花)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由9-17人的单数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第八条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会,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和各专业委员会主任组成。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可以直接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我省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种子企业代理。

第十条 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二)与现有品种有明显区别;

(三)形态特征、生物学特性一致;

(四)遗传性状稳定;

(五)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名称,外省或国家已经审定通过的品种,品种名称必须与外省或国家审定公告的品种名称一致。

(六)已完成2个生产周期以上、每年5个点以上的品种比较试验。

第十一条 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包括作物种类和品种名称、申请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号码、传真、国籍,品种选育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育种者)等内容;

(二)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组合以及杂交种的亲本血缘关系、选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品种(含杂交种亲本)特征特性描述、标准图片,建议的试验区域和栽培要点;品种主要缺陷及应当注意的问题;

(三)品种比较试验报告。包括试验品种、承担单位、抗性表现、品质、产量结果及各试验点数据、汇总结果等;

(四)转基因棉花还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五)品种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十二条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4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者在30日内提供试验种子。对于提供试验种子的,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安排品种试验。逾期不提供试验种子的,视为撤回申请。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者可以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陈述意见或者对申请材料予以修正,逾期未陈述意见或者修正的,视为撤回申请;修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驳回申请。

第十三条 通过审定的品种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标准样品,标准样品一式两份,分别交农业农村部植物品种标准样品库和江西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库保存。

第四章 品种试验

第十四条 江西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种业与植保植检处负责全省品种试验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市、县(区)种子管理机构协助负责辖区内的品种试验的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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