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品种试验包括以下内容:
(一)区域试验;
(二)生产试验;
(三)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以下简称DUS测试)。
第十六条 省级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由江西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种业与植保植检处组织实施。江西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种业与植保植检处应当充分听取品种申请人和专家意见,合理设置试验组别,优化试验点布局,科学制定试验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试验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品种试验实施方案,客观、公正鉴定参试品种,按时完成年度试验总结,对品种试验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品种试验材料及数据保密。
第十八条 区域试验应当对品种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行鉴定,并进行品质分析、DNA指纹检测、转基因检测等。
每一个品种的区域试验,试验时间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试验点不少于5个。田间试验设计采用随机区组或间比法排列。
第十九条 生产试验在同一生态类型区,按照当地主要生产方式,在接近大田生产条件下对品种的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一步验证。
每一个品种的生产试验点数量不少于区域试验点,每一个品种在一个试验点的种植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不大于3000平方米,试验时间不少于一个生产周期。
第二十条 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对照品种应当是同一生态类型区同期生产上推广应用的已审定品种,具备良好的代表性。
对照品种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专业委员会确定,并根据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适时更换。确定的对照品种应当及时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区域试验、生产试验、DUS测试承担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稳定的试验用地、仪器设备、技术人员等。
品种试验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品种试验相关工作经历,并定期接受相关技术培训。
抗逆性鉴定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定的鉴定机构承担,品质检测、DNA指纹检测、转基因检测由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品种试验、测试、鉴定承担单位与个人应当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江西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种业与植保植检处应当会同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定期组织开展品种试验考察,检查试验质量、鉴评试验品种表现,并形成考察报告,对田间表现出严重缺陷的品种保留现场图片资料。
第二十三条 江西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种业与植保植检处应当组织申请者代表参与区域试验、生产试验收获测产。测产数据由试验技术人员、试验承担单位负责人和申请者代表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江西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种业与植保植检处应当在每个生产周期结束后45日内召开品种试验总结会议。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根据试验汇总结果、试验考察情况,确定品种是否终止试验、继续试验、提交审定,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品种处理结果及时通知申请者。
第二十五条 申请者具备试验能力并且试验品种是自有品种的,可以按照下列要求自行开展品种试验:
(一)在品种区域试验基础上,自行开展生产试验;
(二)自有品种属于特殊用途品种的,自行开展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特殊用途品种的范围、试验要求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确定;
(三)申请者属于企业联合体、科企联合体和科研单位联合体的,组织开展相应区组的品种试验。联合体成员数量应当不少于5家,并且签订相关合作协议,按照同权同责原则,明确责任义务。一个法人单位在同一试验区组内只能参加一个试验联合体。
自行开展品种试验的实施方案应当在播种前30日内报江西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种业与植保植检处备案,符合条件的纳入试验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DUS测试由申请者自主或委托农业农村部授权的测试机构开展。
申请者自主测试的,应当在播种前30日内将测试方案报江西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种业与植保植检处。江西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种业与植保植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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