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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对DUS测试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样品和测试报告的真实性进行抽查验证。

DUS测试所选择近似品种应当为特征特性最为相似的品种,DUS测试依据相应主要农作物DUS测试指南进行。测试报告应当由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签字。

第二十七条 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对其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可以自行开展品种试验,完成试验程序后提交申请材料。试验实施方案应当在播种前30日内报江西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种业与植保植检处备案。

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应当建立包括品种选育过程、试验实施方案、试验原始数据等相关信息的档案,并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省农业农村厅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审定与公告

第二十八条 对于完成试验程序的品种,申请者、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应当在2月底前将各试验点数据、汇总结果、DUS测试报告提交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30日内提交相关专业委员会初审,专业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完成初审。

第二十九条 初审品种时,各专业委员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到会委员达到该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会议有效。对品种的初审,根据审定标准,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达到该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品种,通过初审。

专业委员会对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提交的品种试验数据等材料进行审核,达到审定标准的,通过初审。

第三十条 初审实行回避制度。专业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其他委员的回避,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三十一条 初审通过的品种,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及各试验点数据、汇总结果,在江西农业农村厅官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

第三十二条 公示期满后,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初审意见、公示结果,提交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审核。主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的,通过审定。

通过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公告前,由省农业农村厅将品种名称等信息报农业农村部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编号、颁发证书,省农业厅公告。

第三十四条 审定编号为:赣审+作物种类简称+年号+序号,其中序号为四位数。

第三十五条 审定公告内容包括:审定编号、品种名称、申请者、育种者、品种来源、形态特征、生育期、产量、品质、抗逆性、栽培技术要点、适宜种植区域及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六条 审定证书内容包括:审定编号、品种名称、申请者、育种者、品种来源、审定意见、公告号、证书编号。

第三十七条 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在下一次审定会议期间对复审理由、原审定文件和原审定程序进行复审。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复审后30日内将复审结果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三十八条 品种审定标准,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审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产量、品质、抗性、环境友好等的提高与协调,有利于适应市场和生活消费需要的品种的推广。

第六章 引种备案

第三十九条 省农业农村厅建立同一适宜生态区省际间品种试验数据共享互认机制,开展引种备案。

第四十条 通过其他省审定的品种,与我省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引种者应当按照规定报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备案时,引种者应当填写引种备案表,包括作物种类、品种名称、引种者名称、联系方式、审定品种适宜种植区域、拟引种区域等信息。

第四十一条 引种者应当在拟引种区域开展不少于1年的适应性、抗病性试验,试验点数量与布局应当能够代表拟引种区域。引种者应当对品种的真实性、安全性和适应性负责。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当经过品种权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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