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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生生物种质资源,加强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和水产优良品种选育推广,提高原良种质量、生产管理和供给水平,根据《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与复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黑龙江省水产原、良种场,是指水产原种、良种生产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技术先进、品质优良、管理规范,经省农业农村厅组织验收和复查合格的水产原种、良种场。

第三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水产原良种体系构建和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工作,组建省水产原良种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专家委)和建立专家信息库。省专家委负责全省水产原、良种场的建设指导和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与复查工作,省专家委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设在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负责省专家委日常工作。各市(地)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行署)水产原、良种场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市、区)水产原、良种场的培植、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黑龙江省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坚持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申请、科学评价、动态管理的原则。经验收合格的水产原、良种场资格有效期五年,以省农业农村厅发文日期为准。到期前需申请复查,复查合格的重新发文确认资格。申请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的单位,原则上须取得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满两年。

第五条 各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应持续加大水产原、良种场基础设施建设与设备配备力度,增强科技、人才支撑与管理能力,提升保种选育运行和优良品种繁育生产推广水平,在相关渔业项目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和支持,并将其纳入水生动物病害测报、重大疫病监测、水产品(苗种)质量安全监测等工作范围。鼓励政策允许的科研、教学、技术推广等单位,创建运营水产原、良种场。

第二章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主要任务

第六条 水产原种场任务。加强与技术依托单位协同合作,开展我省具有经济价值的珍稀、濒危、特有水产种质资源,特别是寒区抗逆性强、生长期短、品质优良的水产种质资源的搜集、整理和保存原种活体资源。按照原种标准和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运用完善的工程、技术和严格的管理措施,培育原种亲本,为水产良种场和增殖放流站等单位提供原种亲本。

第七条 水产良种场任务。加强与技术依托单位协同合作,利用原种种质资源,开展育种关键技术研发和新品种(品系)选育,积极向国家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申报新品种审定。按照良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保存和培育良种,重点繁育推广国家审定的品种,加强“育繁推”一体化建设,为苗种场等单位提供良种亲本。

第三章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基本条件

第八条 环境条件要求。原种场应建设在该种类的原产地,良种场应建设在该种类适宜养殖的地区;生态环境适宜于原种、良种的生长、繁殖和遗传性状保存,具有完整的防逃、隔离设施;水源充足,建有较为完善的排灌系统,水质良好、无污染,符合国家渔业养殖用水标准;抗洪、防涝、抗旱能力符合水利部门50年一遇标准;交通、电力、通讯便利;场区绿化、美化,环境整洁。

第九条 组织管理要求。原、良种场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中专(高中)以上学历,从事水产养殖管理工作5年以上;主管技术的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遗传育种等相关知识,并熟练掌握相关技能。全场职工中,中级以上技术人员、初级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所占比例分别不低于8%、15%和30%。与市(地)级以上实力较强技术单位签有长期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展实质性的遗传育种方面的合作。

第十条 生产设施要求。原、良种场应具有一定面积规模和生产能力条件,根据繁育种类个体大小、生态学特点和生产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繁育水面类型、水面面积及各类水面的配套比例,并按水生动物繁育生物学要求配备相应的产卵、孵化和培育等设施设备。隔离保种设施完备。保种池、后备亲本池、亲本池、发塘池、鱼种池、越冬池、产孵车间等必要设施(设备)布局合理,比例适当。

第十一条 设施设备配套要求。具有与亲本培育和苗种繁育生产能力相适应且运转正常的运输、供水、供电、增氧、调温、应急、污物清理、废水处理、无害化处置等配套设施(设备)以及相应的实验室、档案室(柜)、资料室(柜)、饲料库、药品库、生产用工具库等。实验室具备开展水质测定、水生动物测量解剖、质量安全抽检等基本项目工作条件;档案室(柜)能够容纳原良种生产的档案资料、标本等;资料室(柜)提供的专业书籍、期刊及查询设备等,能够满足员工获得专业知识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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