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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


(五)审核、公示及结果公布。合格单位经秘书处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核,并在指定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农业农村厅发文命名为黑龙江省水产原(良)种场,命名方式为“黑龙江省+市(地)名称+县(市、区)名称+品种(种类)名称+原(良)种场名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积极按照验收工作组及各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补短板,强弱项,持续提升水产原、良种场建设、科技和管理水平,更好发挥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作用。

(二)主动向社会承诺,保证水产原种、良种质量。积极申报和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配合各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做好水生动物病害测报、重大疫病监测、质量安全监测等工作。

(三)每年11月底前,向秘书处报告水产原、良种场经营和水产原、良种生产情况(年度工作报告及技术报告)。

第十八条 资格复查。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在资格期限届满前两个月通过县(市、区)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逐级向省专家委秘书处提出复查申请,报送复查材料。省农业农村厅按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程序组织对申请复查单位的基本条件(基础设施维护)、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经营状况等情况进行全面复查,综合考评。因迁址、改扩建等情况暂不能接受复查的单位,可以逐级向省专家委秘书处提出暂缓复查申请,暂缓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暂缓期内由省农业农村厅终止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

第十九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农业农村厅审定,终止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由省农业农村厅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一)调整产业结构,已不再从事水产保种、繁殖、育种生产的;

(二)场区状况发生较大变化,不符合省级水产原、良种场条件与标准的;

(三)发生重大水产品(苗种)质量安全事件或发生重大水产养殖污染环境事故的;

(四)定期复查不合格或期限届满前不提出复查申请的;

(五)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问题突出,经核实后确实存在产品质量和养殖环境等严重问题的;

(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被省农业农村厅终止资格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其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申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加强市县级水产原、良种场的培植、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1.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申请表

2.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评分表

下载附表: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申请表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评分表

原始文档及附表下载地址:http://nynct.hlj.gov.cn/nynct/c100018/202110/917c2025a68a46c7a93c3ec345073ee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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