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生产管理要求。建立生产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销售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和较为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原良种来源清楚,记录资料完整准确。定期进行生态环境、形态、生长、生理、生化和遗传性状的种质测定。按照相关标准、生产技术路线和操作规程组织生产。使用的饲料、药品等投入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生产、用药、销售等记录完整,保存2年以上。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要求。从事水产原良种产品生产3年以上,水产原良种实际生产能力达到设计要求的60%以上。注重开展生产性能对比试验和收集用户反馈信息。经营状况良好,品牌意识较强,产品知名度较高。
第十四条 生产效益要求。品种推广应用达到一定的养殖面积。原、良种场应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章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与复查
第十五条 申请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申请表(附表1)。
(二)单位概况。包括单位名称、性质、内设机构、发展历程、经费来源、建设规模、竣工时间、主营范围、资产总值等。各级政府及部门批准投资建设的,还需提供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三)场区基本情况。地理位置、水源、气候、自然灾害等情况;场容场貌、场区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设施设备、仪器设备以及智能生产、办公自动化等情况;实验室、档案室(柜)、资料室(柜)等建设情况,仪器设备对照单;水域、土地、主体设施产权或使用权情况。
(四)技术支撑。管理、技术、生产等人员名册(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技术职称或相关技能掌握程度、所从事岗位);员工培训情况;与长期技术合作单位协议执行情况等。
(五)技术方案。书面技术路线和工艺流程,原良种保种选育技术操作规程(标准)等。
(六)生产管理及经营状况。申请水生物种(品种)亲本来源、群体规模、保种隔离情况;申请水生物种(品种)近三年亲本、后备亲本培育生产和推广应用、取得效益等情况;其他品种生产经营及效益情况;各项管理制度等。
(七)工作总结。技术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总结。
(八)证明材料(提供完整的复印件)。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2.水域滩涂养殖证(或有关权属证明等);
3.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纳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水生野生动物养殖利用,需提供《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和《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4.经国家或省级认可的机构出具的水产原种、良种种质检测报告,或水产原种、良种供给单位提供的种质检测报告;
5.水质检测报告;
6.质量安全检测报告;
7.年度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证明;
8.与技术依托单位签订的技术合作协议;
9.年度财务状况表;
10.技术和管理人员培训证明;
11.用户反馈信息材料;
12.场区平面图;
13.县、市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意见转报函(文件);
14.其他相关材料(如成果证明等)。
第十六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材料。符合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基本条件的单位自愿提出申请,依据本办法有关条款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按照顺序装订成册,报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审查及上报。当地县(市、区)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应对申请单位进行认真筛选与现场检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格式要求进行严格初审与把关后,报送市(地)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市(地)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审查申报材料,必要时应深入申请单位开展现场核查,通过后将申报材料报送秘书处(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三)初步审核。受省农业农村厅委托,秘书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初步审核通过后,由秘书处将申报材料递交省专家委。
(四)综合考评。省专家委主持并邀请有关科研、教学、推广及行政单位的人员,组成5人以上验收工作组,采取审查申报材料和实地考核等方式综合考评。验收工作组全体成员根据《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评分表》(附表2)各项内容分项考评打分,考评综合得分超过80分(含)为合格。首次验收不合格单位应根据验收工作组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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