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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


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

(2021年12月23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好、利用好黑土地,防止黑土地数量减少、质量下降、生态功能退化,促进黑土地可持续利用,维护国家资源安全、生态安全、粮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黑土地规划、调查、保护、修复、利用、监测、评价、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黑土地,是指以黑色或者暗黑色腐殖质表土层为标志的土地,分布于耕地、园地、林地、草原、湿地、河道、湖泊等范围内,主要包括黑土、黑钙土、暗棕壤、白浆土、草甸土、水稻土等土壤类型。

第四条 黑土地保护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集约利用、用养结合、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综合施策的原则。

第五条 黑土地保护利用应当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属地负责、生产经营者实施、公众参与的机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黑土地保护利用实施监督管理,将黑土地保护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黑土地保护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牵头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通过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黑土地保护利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协助组织实施黑土地保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黑土地保护利用情况实施巡查,配合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黑土地保护利用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耕地质量保护,推进落实田长制,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推广保护性耕作和测土配方施肥,对农业投入品等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黑土地总量控制、用途管制等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分布于林地、草原、湿地范围内的黑土地保护利用和沙化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黑土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黑土地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监测和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商品交易市场和电商平台黑土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在道路上运输黑土行为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其所属部门负责黑土地保护利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黑土地保护利用相关工作。

第八条 黑土地所有权人、承包权人、经营权人、有关管理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因地制宜采取措施保护黑土地,提高黑土地质量,维护生态环境。

第九条 黑土地保护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黑土地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加大黑土地保护利用资金支持力度,将黑土地保护利用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保障。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保护黑土地。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黑土地保护利用科技创新,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广黑土地保护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强化技术服务。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黑土地保护利用相关人才,建立人才交流机制,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基层实践。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黑土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引导和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黑土地保护行动,增强全社会黑土地保护意识。

每年5月25日所在周为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周。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黑土地的义务,对破坏黑土地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黑土地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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