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擅自扩大试点范围或在试点范围以外项目用地实施入市,违反本办法规定,以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租赁、与他人联合办企业)农垦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非法买卖转让土地等有关规定处理。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农垦农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非法占地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未纳入试点范围的国有存量划拨建设用地,其转让、租赁和与他人联合办企业等行为,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具体应用问题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https://www.hainan.gov.cn/hainan/szfbgtwj/202112/60386aa04acc43fb8a86894ac125673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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