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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垦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办法


第九条 农垦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租赁和与他人联合办企业,应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公开交易。

未经公开入市交易的,土地使用权人(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或其下属二级企业)不得私下与用地者签订转让、租赁合同或与他人联合办企业协议。

第十条 农垦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与他人联合办企业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国有建设用地同类土地用途的最高年限。

农垦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租赁年限可根据具体项目需要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第十一条 农垦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存量入市按以下程序进行办理:

(一)申请及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入市条件的地块土地使用权人(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或其下属二级企业),持经批准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方案向当地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递交入市申请,入市申请书应当写明拟入市宗地位置、权属、地上附着物等基本情况。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入市宗地是否符合入市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并依据详细规划(含依法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村庄规划)明确拟入市宗地的土地使用条件。

(二)地价评估。对经审查同意入市的宗地,由土地使用权人(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或其下属二级企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价评估,并拟定入市方案。

(三)入市方案拟定。入市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入市宗地界址、面积、权属、土地用途、规划条件、使用期限、土地评估价格、配置方式(转让、租赁或与他人联合办企业)、入市交易方式(招标、拍卖、挂牌)、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情况等内容。

入市地块土地使用权人(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或其下属二级企业)应当会同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地块评估价格、产业政策等因素,集体决策确定底价,并予以保密。底价不得低于入市成本,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相应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四)入市方案审批。入市方案经所在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后,报请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五)公告及交易。入市方案经批准后,由所在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中国土地市场网、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以及本省主要媒体上发布入市交易公告,并进入省级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公开交易。

(六)签订成交确认书及公示。土地成交后,受让人、承租人应当在交易现场与入市地块土地使用权人(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或其下属二级企业)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交易结果应当在入市农场和中国土地市场网、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等进行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七)签订流转协议。土地交易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报所在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

土地流转协议应当载明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使用期限、交易价款支付、交地时间和开工竣工期限、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约定提前收回的条件、补偿方式、土地使用权届满续期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处理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第十二条 农垦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整治入市按以下程序进行办理:

(一)前期工作。按照《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推进实施垦区土地综合整治的通知》(琼自然资修〔2021〕42号)和《海南省垦区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琼自然资办函〔2021〕30号)等规定,由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或其下属二级企业组织编制具体项目实施方案并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明确复垦地块和入市地块位置、面积等情况,审查通过后作为整治入市的依据。

(二)复垦验收。农垦零星、分散的生产居民点建设用地,由农垦组织复垦为农用地后,由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或其下属二级企业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和项目备案,对通过竣工验收与新增耕地复核的项目,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程序下达验收批复、进行新增耕地备案。

(三)增减挂钩。将复垦形成的建设用地指标腾挪至入市地块,入市地块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占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规定免征情形的,可免征耕地占用税。涉及占用耕地的,复垦备案的新增耕地面积、数量和产能指标应当大于或等于占用耕地面积、数量和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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