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浙农政发〔2010〕7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浙江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http://nynct.zj.gov.cn/art/2021/8/31/art_1589297_589360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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