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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办法


第十六条 对列入勉励档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约见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谈话等措施,督促其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定期将评估结果抄送农业农村部等相关部门,并通过适当方式公开发布。

第十八条 加强评估结果运用,考核评估结果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以下工作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一)相关货币政策工具运用;

(二)银行间市场业务准入管理;

(三)在银行间市场开展金融产品创新试点;

(四)对金融机构开展综合评价和监管评级工作;

(五)对金融机构开展现场评估和现场检查工作;

(六)审批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七)对金融机构实施差别化监管等激励措施;

(八)建议对涉农贷款实施风险补偿;

(九)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认为适用的其他业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4日起施行。《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银发〔2010〕262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涉农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的通知》(银发〔2011〕181号)同时废止。

附:

1.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指标体系

2.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定量指标体系说明

3.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定量指标评分方法

原始文档及附表下载地址: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06/04/content_561556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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