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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结构改革的走向:强村 精乡 简县


  农村税费改革对于解决“乱收费、乱摊派、乱开支”的“三乱问题”,减轻农民负担无疑有重要作用。但是,这一改革涉及到农村利益分配格局的调整。从目前看,农村基层财力薄弱问题不仅没有解决,反而更加严重,农民负担也有可能再次反弹。

  实行税费改革后,县是农业税费征收和开支的唯一主体。农村财力的分配主要由县决定。从一般原则上看,县应该合理分配财力。但是,目前县级机构日益庞大,县级开支增长迅速。从政权首先保证本级政权运行需要的理性原则看,县在财力分配时会首先考虑县财政自身的需要,向县级财政倾斜。税费改革后,乡的财政权大大弱化。但是,原有的乡级政权机构仍然存在,仍然需要相应的财力供给。由于整个财政收入减少,县在财力分配中会尽可能减少对乡级政权的财政供给,乡的财力进一步削弱。为维系乡政权的运行,乡必然会采取一些制度外的方式来满足其财政需要,甚至借款。因为,在中国,还从未听说政府无钱而关门的事情。税费改革后,村的财力不仅进一步弱化,而且没有了财政的控制能力。村干部的工资不仅进一步减少,且由政府决定。实行“一事一议”制度后,县、乡更有理由不向村提供公共物品。而在现阶段,只要涉及到向农民收钱,都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由于财力少和没有控制能力,农村的村民自治的功效也会大为弱化。

  所以,实行税费改革后,县、乡、村三级财力的分配有可能更不合理。取之于农民的税收并不能用之于农民。农民虽然一时负担有所减轻,但农业生产所需要的条件会更为恶化,增收更为困难。农民的负担也有可能进一步反弹。目前,许多地方农民负担减轻依靠的是自上而下的行政压力。这种依靠行政压力带来的成效是不可能持久的。

  造成以上状况的重要原因是乡村治理结构问题。即在现阶段,向农民伸手的人太多,为农民提供服务的人太少,也即“生之者寡,食之者众”。只有从治理结构上改革,重新调整农村利益关系,才能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强村:增强村的财力和自治能力

  村是中国农民生产和生活的基本组织单位,是初级社会群体,只有增强村的财力和自治能力,才能为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提供最基本的保障。

  中国的村是随着农户经济的成长形成的。早在秦汉之前,由于小农经济尚在成长之中,村还未成为正式的组织单位。只是到魏晋南北朝时期,才有了“村”的记载。这时的村尚不是基层行政单位,而是作为居住场所的自然村落。到了唐代,村才成为国家法令所正式认可的基层组织单位。但总的来看,在传统农业社会,村始终都是基于农民自身生产和生活需要形成的共同体,属于民间社会的范畴,因此具有强大的生命延续力。正因为如此,到了20世纪,为了开发传统农村内在的组织资源,一些地方实力派和有识之士将村作为有效治理乡村的基础和起点。如阎锡山在山西推行的“村治”体制,梁漱溟先生倡导的乡村建设运动等。村后来得以成为国家组织建制的一级单位,甚至一度成为一级政权单位。但是,村作为基于农民内在需要形成的共同体的性质一直没有变化。特别是在现阶段,村正在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单位和最有活力的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出于国家政权建设和计划经济需要,社成为农村重要组织单位,从合作社一直到人民公社。从历史上看,社制最初起源于元代,是外部国家行政力量对分散的村落社会的组织。合作社和人民公社更具有外部性特点。但是,即使在当代社制下,村的名称尽管不复存在,其实际功能仍然发生着作用。1960年代初定型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公社结构便照顾到村落共同体的实际。

  正是因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结构,使村的地位更加重要。这就是村成为集体财产的所有者。人民公社体制废除后,实行家庭经营,原生产大队更名为村。由于政社分开,村是土地等农民集体财产的组织载体。作为行政村,村是国家建制的基层组织,是联接国家政权的组织单位。在村一级设立村民委员会,自我管理本村事务,实行村民自治。因此,在现阶段,村实际上是融经济、政治、社会、文化于一体的基层组织,在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中的地位从未有此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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