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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农民田间学校建设规范(试行)


(二)编号规范。

农民田间学校编号共13位,具体规范如下:

1.第1位(即■□□□□□□□□□□□□)为宁。

2.第2位(即□■□□□□□□□□□□□)为市代码,具体代码为银川市1、石嘴山市2、吴忠市3、固原市4、中卫市5。

3.第3-4位(即□□■■□□□□□□□□□)为县(市、区)代码,具体代码为银川市兴庆区01、金凤区02、西夏区03、永宁县04、贺兰县05、灵武市06;石嘴山市大武口区01、平罗县02、惠农区03;吴忠市利通区01、青铜峡市02、盐池县03、同心县04、红寺堡区05;固原市原州区01、西吉县02、隆德县03、泾源县04、彭阳县05;中卫市沙坡头区01、中宁县02、海原县03。其中宁夏农广校和宁夏原种场均编在银川市贺兰县。今后农业农村厅直接建设的农民田间学校按建设单位所在地统一编号。

4.第5-8位(即□□□□■■■■□□□□□ )为农民田间学校建校年份序号。

5.第9-10位(即□□□□□□□□■■□□□)为本地农民田间学校序号。

6.第11-13位(即□□□□□□□□□□■■■)为全区建设农民田间学校序号(由自治区统一编码)。

五、动态管理

自治区财政支持建设的农民田间学校分新建校和示范校。示范校在已建的农民田间学校中遴选;新建校在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综合服务站等新型经营主体申报的基础上遴选。按照县级申报、主体自建、区县审核、挂牌管理的原则,县级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填写《农民田间学校建设申报表》、《农民田间学校示范校申报表》,编写《农民田间学校实施方案》、《农民田间学校示范校建设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组织对申报材料及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列入自治区产业化资金计划予以支持。农民田间学校由申报主体自主建设。建设完成后,由实施单位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自查自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在县(市、区)自查自验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抽验。验收合格后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兑付资金并统一编号挂牌。挂牌的农民田间学校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复核一次,对复核不合格的予以撤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农民田间学校,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收回标牌。

(一)无法继续发挥农民田间学校作用的;

(二)师资团队不能满足技能培训需求的;

(三)经营主体因破产、解散等情形被注销的;

(四)其他原因造成培训工作无法开展的。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原文链接:http://nynct.nx.gov.cn/zwgk/zfxxgkml/nmttz/202106/t20210617_28896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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