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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


(三)森林保险。原则上为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灾害木清理、整地、种苗处理与施肥、挖坑、栽植、抚育管理到树木成活所需的一次性总费用。鼓励各省和承保机构根据本地农户的支付能力,适当调整保险金额。对于超出上述标准的部分,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予以明确,由此产生的保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实际,提供一定的补贴,或由投保人承担。农业生产总成本、单产和价格(地头价)数据,以相关部门认可的数据或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的《全国农产品成本9收益资料汇编》为准。

第十三条 各省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承保机构逐步建立当地农业保险费率调整机制,合理确定费率水平。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再)应当适时发布农业保险风险区划和风险费率参考。

第十四条 承保机构应当合理设置补贴险种赔付标准,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补贴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科学合理设置相对免赔,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五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应当通俗易懂、表述清晰,保单上应当明确载明农业保险标的位置和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地方财政、中央财政等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及金额。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财政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年度中央预算。省级财政部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省级以下财政部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并向财政部报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到位承诺函》。中央单位向财政部报送《农业保险保费承担资金到位承诺函》。

第十七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据实结算。各地保费补贴资金当年出现结余的,抵减下年度预算;如下年度不再为补贴地区,中央财政结余部分全额返还财政部。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及有关中央单位应于每年 3 月31 日前,编制当年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报财政部,并抄送对口监管局。同时,对上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结算,编制结算报告(含用于申报奖补资金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规模),送对口监管局审核,并抄送财政部。中央单位不同省的业务由业务所在地监管局审核。当年资金申请和上年度资金结算报告需分别报送,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保险方案。包括补贴险种的承保机构、经营模式、保险品种、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补贴区域、投保面积、单位保费、总保费等相关内容。

(二)补贴方案。包括农户自缴保费比例及金额、各级财政补贴或中央单位承担的比例及金额、资金拨付与结算等相关情况。

(三)保障措施。包括工作计划、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相关措施。

(四)生产成本收益数据。包括相关部门认可的农业生产成本收益数据等相关内容。非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11险品种,保险金额超过物化成本的,应当进行说明,并测算地方各级财政应承担的补贴金额。

(五)相关表格。省级财政部门及有关中央单位应填报上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表,当年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监管局对上年度资金结算情况进行审核后,填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监管局确认结算表。

(六)其他材料。财政部要求、地方财政部门和监管局认为应当报送或有必要进行说明的材料。

(七)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数据。各省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填报上一年度省级财政给予补贴、符合保险原则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情况表;监管局对上年度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情况进行审核后,填报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情况监管局确认表。

第十九条 承保机构应加强对承保标的的核验,对承保理赔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地方财政部门及有关中央单位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此基础上监管局履行审核职责。监管局重点审核但不限于上年度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承保机构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保单级数据、市县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是否到位、承保机构是否收取农户保费以及承保理赔公示等情况。监管局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适当扩大审核范围。原则上,监管局应当在收到结算材料后 1 个月内,出具审核意见报财政部,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或中央单位。省级财政部门及有关中央单位应当在收到监管局审核意见后 10日内,根据审核意见向财政部报送补贴资金结算材料(含用于申报奖补资金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规模),并附监管局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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