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
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为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合理用地需求,根据《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 16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是指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拓展农业农村功能,延伸产业链条,涵盖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就地消费等环节,用于农产品加工流通、农村休闲观光旅游、电子商务等混合融合的产业用地,土地用途可确定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
第三条 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应坚持以科学规划为指引,注重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统筹使用存量和增量建设用地。
第二章 规划引领发展
第四条 注重各类规划相互配合。发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乡村产业发展规划对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引领作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在编制上述规划时,应注重前期沟通衔接,发挥规划的互补互促作用,共同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第五条 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将县域作为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切入点,因地制宜合理安排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有效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
各地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低于10%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基础设施、村庄建设等用地;可预留5%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专项用于保障选址不确定的农村产业、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项目。项目申请使用预留规模的,需依据用地批准文件上图入库,核减预留规模台账。
根据村庄定位和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实际需要,编制能用、管用、好用的村庄规划。重点保障乡村新产业新业态产业发展用地、农村公共公益设施等项目,对一时难以明确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可暂不明确规划用地性质。
第六条 以乡村产业发展规划为向导。坚持立农为农、市场导向、融合发展、绿色引领和创新驱动,引导土地等资源要素更多向乡村汇聚。加快农业与现代产业要素跨界配置,提升农产品加工业、乡村特色产业、乡村新型服务业在农业经济中的比重,达到产业融合效果。
第三章 项目布局与准入
第七条 科学布局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规模较大、工业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高的产业项目要进产业园区;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要向县城或有条件的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集聚;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产业,原则上应集中在行政村村庄建设边界内;利用农村本地资源开展农产品初加工、发展休闲观光旅游而必须的配套设施建设,可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条件等约束条件、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且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安排少量建设用地。
第八条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酒店、公寓等房地产开发,不得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或私人会馆,不得擅自将农业设施用地改变用途。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完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准入政策。
第九条 准入条件。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需具备以第一产业为基础,第二、第三产业融合发展的特征。具体为:利用工业技术改造传统农业的农村一、二产融合项目;农业和服务业相互配合,发展农业观光休闲的农村一、三产融合项目;集农业种养、产品加工、生态文化、康养观光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农村一二三全产业链融合型项目。纳入到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范围的项目,须具备以上条件之一。
第十条 核准程序。具备准入条件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应由项目单位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准入申请。农业农村部门对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并与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共同核准认定,核准结果应明确项目是否属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并包含产业融合形态、布局分类、用地规模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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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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