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严禁违规占用耕地进行农村产业建设,不得造成耕地污染。
第七章 用地监管
第二十四条 自然资源部门要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情况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信息系统进行动态监管,并结合国土变更调查进行年度评估。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乡村振兴规划时,应与各地国土空间规划做好衔接。农业农村部门需定期评估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的具体成效,对优质项目应积极宣传发扬示范学习作用。
第二十五条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应联合发展改革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对已供地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进行定期核查和不定期抽查。及时纠正土地闲置、与原产业发展计划差异较大、更改土地用途等问题,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有序退出机制,对违法、违规现象情节严重且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共同商定处置意见。
涉及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它相关法规合约进行处置。涉及集体建设用地的,各地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应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依法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退出后的建设用地,应优先满足其他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需求,暂时无法发展产业的可实施土地复垦。
第二十七条 各地自然资源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保障和监管责任主体。三方需建立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形成合力,落实保障和监管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配套政策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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