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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升农业保险数据信息服务水平,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助力乡村振兴,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保险条例》、《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财政部对地方政府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本办法所称承保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 农业保险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实行财政支持、分级负责、预算约束、政策协同、绩效导向、惠及农户2的原则。

(一)财政支持。财政部门履行牵头主责,从发展方向、制度设计、政策制定、资金保障等方面推进农业保险发展,通过保费补贴、机构遴选等多种政策手段,发挥农业保险机制性工具作用,督促承保机构依法合规展业,充分调动各参与方积极性,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二)分级负责。财政部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地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省级财政部门对本地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负总责,省以下地方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

(三)预算约束。各级财政部门应综合考虑农业发展、财政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适应农业保险业务发展趋势和内在规律,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合理确定本地区农业保险发展优先顺序,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预算管理水平。

(四)政策协同。各级财政部门加强与农业农村、保险监管、林草等有关单位以及承保机构的协同,推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农村金融和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促进形成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五)绩效导向。突出正向激励,构建科学合理的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

(六)惠及农户。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方面聚焦服务3“三农”,确保农业保险政策精准滴灌,切实提升投保农户政策获得感和满意度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四条 中央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以下简称补贴险种)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以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确定的其他农产品;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通过以奖代补政策给予支持。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结合本地实际和财力状况,对符合农业产业政策、适应当地“三农”发展需求的农业保险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等政策支持。

第五条 中央财政补贴险种的保险标的主要包括:

(一)种植业。稻谷、小麦、玉米、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天然橡胶、三大粮食作物(稻谷、小麦、玉米)制种。

(二)养殖业。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

(三)森林。公益林、商品林。

(四)涉藏特定品种。青稞、牦牛、藏系羊。第六条 对中央财政补贴险种的保费,中央财政、省级4财政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提供补贴,纳入补贴范围的中央单位承担一定比例保费。 省级财政平均补贴比例表示为(25%+a%),以保费规模为权重加权平均计算。 中央单位平均承担比例表示为(10%+b%),以保费规模为权重加权平均计算。中央单位指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围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农垦集团公司、中国融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

第七条 对中央财政补贴险种的保费,中央财政承担补贴比例如下:

(一)种植业保险保费。当 a≥0 时,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不含大连市)补贴 45%,对东部地区补贴 35%;当 a<0 时,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不含大连市)补贴(45%+a%×1.8),对东部地区补贴(35%+a%×1.4)。当 b≥0 时,中央财政 2022 年对中央单位补贴65%,2023 年对中央单位补贴 60%,2024 年起对中央单位补贴 55%;当 b<0 时,中央财政 2022 年对中央单位补贴(65%+b%×6.5),2023 年对中央单位补贴(60%+b%×6),2024年起对中央单位补贴(55%+b%×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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