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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黑龙江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央农办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省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宅基地管理职责的街道办事处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审批程序主要包括村民申请、村级审核、乡级审批、县级监管等。

第二章 村民申请

第五条 准予申请的条件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向户口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行审核职责接受申请,参照本规程完成村级审核程序。

1.无宅基地的;

2.因婚姻等原因确需分户,而原有宅基地无法满足分户需求的;

3.现住房影响国土空间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实施,需要搬迁重建的;

4.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需要原址重建或异地搬迁的;

5.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而被占用的;

6.符合相关规定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成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7.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不予受理的情形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宅基地用地选址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及土地用途管制等要求的;

2.出卖、出租、赠与及以其他形式转让住宅或将住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3.有宅基地违法行为未处理结案的;

4.不符合“一户一宅”等有关规定的;

5.申请另址新建住宅,未签订原宅基地无偿退出协议的;

6.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申请标准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三百五十平方米。城市近郊和乡政府所在地以及省属农、林、牧、渔场场部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二百五十平方米。

如当地依法另行制定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提出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等申请材料,以户为单位向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组级组织”)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申请材料一式二份,分别由村级组织和乡级政府留档备查。

第三章 村级审核

第九条 组级初审 组级组织自收到村民书面申请2个工作日内就《申请表》《承诺书》等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即退回申请人补正,并尽到“一次性告知”义务;合格的依照《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等规定,提交组级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

第十条 组内公示 组级组织应及时将申请理由、宅基地分配方案(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拟建农房设计选用方案、房屋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组级组织负责人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农户申请资料、会议记录等材料一并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核。

公示有异议的,由村级组织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宅基地方案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再予以公示;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上报审查。

第十一条 村级审核 村级组织自收到组级组织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工作。重点审查提交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或乡镇规划、是否符合乡村建筑风貌等要求、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核未通过的,即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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