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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兴办动物养殖场等场所选址动物防疫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宁夏兴办动物养殖场等场所选址

动物防疫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防疫管理,优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提高各类场所动物防疫水平,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9〕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动物防疫风险评估是指对新建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以下简称“场所”)选址涉及的动物防疫和动物卫生风险因素实施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认选址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场所和地址变更后场所的选址审核以及已经建成但因选址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距离要求未能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场所选址的重新审核。

第四条 动物防疫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场所新建和变更地址后的选址确认和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依据。

第五条 动物防疫风险评估内容包括场所周围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场所所处的行政区划,场所的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重点评估场所的位置与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农村“千吨万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等禁养区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和其他场所之间的距离;场所之间的天然和人工隔离情况;与其他场所的相对风向;场所周围动物疫病情况;场所的厂区平面布局、生产工艺流程等因素以及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第六条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是动物防疫风险评估的主体,本着选取熟悉当地情况和方便就近的原则从自治区动物防疫和动物卫生监督风险评估委员会专家库中或者本级动物防疫和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委员会专家库中抽取或者邀请评估专家3-5人,组成风险评估小组,风险评估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七条 自治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动物隔离场所、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和种畜禽场中原种场或祖代场等的风险评估。市、县(区)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场所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和除原种或祖代场以外的种畜禽场的风险评估。

第八条 场所申请单位选址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动物防疫风险评估申请书》,并附有下列材料。

(一)选址的地理位置图;

(二)规划布局图;

(三)厂区平面布局图;

(四)工艺流程图(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厂、定点屠宰厂建设);

(五)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九条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组成评估小组,采取实地查看选址周边环境,查阅相关资料和座谈等方式开展评估,并于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风险评估书面报告。

第十条 动物防疫风险评估实行评分制,依据场所动物防疫风险评估评分标准(见附表)进行赋分,总分为100分。风险评估得分<70分的,为动物防疫高风险场所,不建议确认选址;风险评估得分70-85分的,为动物防疫中风险场所,建议整改完善后再进行确认;风险评估得分85分以上的,为动物防疫低风险场所,建议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 动物防疫风险评估结果可以作为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已经建成但因选址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中距离要求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场所的重新审查发证的依据。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防疫风险评估过程进行全程监督,评估工作必须遵守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评估活动依据客观事实做出科学的判断。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变更场所地址未按规定重新确认选址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0年6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1日。

附表1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确认选址动物防疫风险评估表

注:总分为100分。评估结果小于70分,不予选址确认,70-85分可整改后进行确认,85分以上直接确认。

附表2

动物隔离场所确认选址动物防疫风险评估表

注:总分为100分。评估结果小于70分,不予选址确认,70-85分可整改后进行确认,85分以上直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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